中新網(wǎng)11月23日電 新華社消息,針對部分全國人大代表連續(xù)兩年提出有關修改道路交通法的議案,全國人大內(nèi)務司法委員會表示,建議待有關配套法規(guī)實施后,在總結法律、法規(guī)實施經(jīng)驗的基礎上,抓緊研究法律完善問題,并在條件成熟時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
2006年全國人代會期間,共有191位代表提出6件關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議案。代表們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過程中,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社會救助等方面存在一些分歧,對違法行為的當場處罰、電動自行車能否上路、堵塞盜搶機動車銷贓渠道等問題也有不同理解,需要通過修改法律予以明確。
針對上述問題,中國公安部、國務院法制辦答復說:關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建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條款進行修改或作出立法解釋,或明確授權地方立法對該問題作出具體規(guī)定;關于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問題,財政部正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試行辦法;關于電動自行車上路問題,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限制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關于當場處罰問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特別法,根據(jù)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的原則,可以突破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關于打擊盜搶機動車、堵塞銷贓渠道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在研究起草相關司法解釋。
據(jù)介紹,全國人大內(nèi)務司法委員會曾于2005年召開座談會,與提出相關議案的代表和有關部門,就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等問題進行研究并取得共識。
全國人大內(nèi)務司法委員會表示,目前,國務院頒布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并正在研究制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等配套措施。為此,建議待有關配套法規(guī)實施后,在總結法律、法規(guī)實施經(jīng)驗的基礎上,抓緊研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完善問題,并在條件成熟時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王麗 鄒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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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實施以來,各方面對該法第76條關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民事責任的承擔的規(guī)定,一直存在不同理解,爭議不斷,要求修改該法的呼聲較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2款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經(jīng)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該法實施后,各地在制定實施這一法律的具體辦法時,對第76條出現(xiàn)了不同的理解,認為該條規(guī)定有模糊不清的地方,并對行人有傾向性,有失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