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司法機關能袖手旁觀嗎
除了張鈺涉嫌多種犯罪,其他一些人也涉嫌違法犯罪行為。對此,司法機關應有足夠警覺。
比如小霞和導演黃健中之間,如果張鈺所言是事實,那么,他們之間成立賣淫嫖娼無疑,應該受到治安管理處罰。
再比如張鈺手里的4份保證書,行文大致相同:“我,某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劇組賓館,對張鈺強暴未遂,為了使張鈺不告發(fā)我,特保證如下:保證以后再不侵犯她,保證對張鈺的演藝事業(yè)負責到底。”
作為一種嚴重侵害人身權利的犯罪,強奸行為不僅是對被害人的侵害,同時也是對社會秩序的嚴重侵犯。如果確有強奸的事實存在,作為被害人的張鈺,是沒有權利同侵害人“私了”的。保證書中所謂“對張鈺的演藝事業(yè)負責到底”的承諾,并不能免除侵害人應該承擔的刑事責任。
當然,張鈺提供的證據、對某些事件的說法,都只是一面之詞,這一事件是否涉及犯罪,有沒有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需要司法機關通過偵查等一系列的程序加以認定。但至少犯罪線索擺在這里,以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為己任的司法機關,不可不察。
4.逼迫“上床”不算敲詐勒索嗎
張鈺是一個有心人,留下不少證據。但是,也正是因為證據太多,也太過相似(比如4份“保證書”,行文如出一轍),給人一種“下套讓人鉆”的感覺!氨WC書”“作者”之一陳友旺接受采訪表示,自己是被逼寫下保證書的:“我在順義拍《幸福街》時,她去了我們劇組,當天晚上和很多人一起吃的飯,我喝多了,神志非常不清楚,張鈺開車送我回房間,結果她在房間里就脫衣服,然后說你看著辦吧,要么她就嚷嚷,要么就讓我寫一份《強奸未遂》的保證書,要知道我家里有一對雙胞胎兒子,賺錢養(yǎng)家是很不容易的,無奈之下,我只有簽了!
陳友旺說的是真是假,我們無從認定。如果他說的是事實,如果很多導演都是被張鈺“下套”陷害的,對張鈺的行為該如何認定,該如何處罰?
如果脫了衣服嚷嚷,目的是勒索錢財,而且得到錢財數目達到一定數額,那么,構成敲詐勒索罪沒有疑問。但如果脫了衣服嚷嚷不是為了要錢,而是為了上戲,顯然不符合敲詐勒索“強索公私財物”的構成要件,刑法對她也無可奈何。
可是,上戲,意味著名利雙收,里面包含很現實的財產利益。而從社會危害性看,以“上戲”為目的的威脅,比要錢為目的勒索,有過之而無不及。敲詐錢財構成犯罪,敲詐上戲機會卻毫發(fā)無損,不僅不公正,也不利于遏制類似行為,這樣看,敲詐勒索的勒索對象,似乎該超出“公私財物”的范疇而變得更寬泛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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