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8月29日電 據(jù)浙江《今日早報》報道,因不服浙江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定,國航浙江分公司3名辭職機長將所在航空公司告上法院。昨天上午,3案一并在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而根據(jù)法院庭審安排,同一航空公司的另兩名機長辭職引發(fā)的官司也將于9月29日一并審理。
三名機長提出的請求有7項之多:確認與航空公司之間的事實勞動關系終止;判令航空公司移交三人的身體(體檢)檔案、飛行技術檔案、住房公積金等相關手續(xù);返還三人護照及港澳通行證;支付三人飛行小時費差額及相應的賠償金人民幣(三人數(shù)額不等);支付三人住房補貼(三人數(shù)額不等);確認三人無需支付航空公司任何賠償款;本案訴訟及勞動仲裁費用由航空公司承擔。
經過近3個小時的庭審,法院沒有當庭作出宣判。不過,昨晚記者發(fā)稿前,知情人士透露,其中一名機長跳槽的航空公司已向國航浙江分公司(官司一方)發(fā)函,要求協(xié)商解決賠償金事宜(五名機長分別跳槽至兩家航空公司,其中四人跳槽至一家)。
航空公司反訴再提巨額賠償
黎先生、賀先生是其中的兩名機長,昨日他倆親自到庭。黎先生說,他是1998年6月進入原中航浙江航空公司工作的,雙方于當年9月2日簽訂勞動合同。2003年8月18日,原中航浙江航空公司工商登記被依法注銷,中國國際航空公司浙江分公司依法成立。
黎先生稱,此后他曾多次要求航空公司與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但都沒有結果,致使雙方之間至今都無合法的勞動關系。此外,他在該航空公司工作期間,對方未按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規(guī)定標準支付其飛行小時費及享受住房補貼待遇。不得已,他才于今年3月22日,遞交了終止勞動關系通知。
黎先生認為,浙江省勞動仲裁院浙勞件案字(2006)第86號仲裁裁決書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對他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嚴重損害。賀先生及三人的代理律師也表達了類似黎先生的觀點。
在昨日的庭審過程中,航空公司的代理律師除了對三名機長的請求進行逐一批駁外,再次向三名機長提出每人370萬元左右的巨額賠償。
庭審兩大焦點雙方各執(zhí)一詞
昨日的庭審主要圍繞兩大焦點進行:原被告之間是事實勞動關系還是勞動合同關系的承繼,是否受最初簽訂的勞動合同約束?三名機長要求解除勞動關系是否要支付賠償金?
對此,機長一方認為,他們與原中航浙江航空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已因原中航浙江航空公司的注銷而終止,雙方不存在合法勞動關系,對勞動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合同必備要件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他們有權隨時終止事實勞動關系并無需向航空公司承擔任何形式的違約責任。
航空公司一方則認為,作為中央企業(yè),根據(jù)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改制后企業(yè)繼續(xù)履行改制前企業(yè)與留用的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而三名機長與航空公司之間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它并不隨航空公司的依法吸收合并和企業(yè)改制而發(fā)生改變。而且在航空公司與三名機長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guī)定,如果單方提出解除合同,必須支付賠償金。(蕭法 翟學佳 陳洋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