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6月14日電 北京東城法院12日一審認定,在肯德基工作了近年11年的徐延格是一名派遣工人,與肯德基不構成事實勞動關系,駁回了徐延格對肯德基2萬余元的索賠要求。針對這個被稱為中國第一“勞動力派遣用工案”的案件,今天出版的新京報刊載文章稱,勞動力派遣這種用工形式動搖了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的主體地位,中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不健全是徐延格敗訴的一個原因。
原告徐延格在肯德基工作了近11年,一直認為自己是肯德基的一分子,直到被肯德基辭退后才恍然大悟,自己是和一家勞務公司簽約,被這家公司派遣到肯德基工作的,肯德基不是勞動合同單位,那家勞務公司才是真的“雇主”。
文章稱,這種最早產(chǎn)生于美國的用工方式在上世紀70年代出現(xiàn)在中國,主要是當時的政府機構出于安全考慮向外國駐華機構派遣相關服務人員。但上世紀90年代以來,勞務派遣用工人數(shù)飆升,金融保險業(yè)、外資企業(yè)的員工(第一學歷為本科以下)等都存在勞務派遣用工。
然而,盡管勞務派遣已經(jīng)有相當規(guī)模,但中國的《勞動法》對勞務派遣這種用工形式并未做相應規(guī)定。作為派遣用工,在實際的合同履行中,本應清晰的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的主體地位卻變得模糊了。
文章表示,從情理看,為肯德基辛苦勞作十一載,卻沒有得到經(jīng)濟補償,原告敗訴的主要原因就是告錯了人:
被演變了的勞務派遣用工制度,回避了被派遣單位的用工風險,你要告的人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從法律角度講,這種判決并沒有什么問題。而如果把勞務公司告上法庭,勞務公司會也許會辯稱,不是我把你辭掉的,是你自身原因造成的。
此外,即使與勞務公司簽訂的勞務合同并沒有到期,勞務公司也會與你解除勞務合同,因為勞務公司給簽約員工發(fā)工資,是建立在用人單位將勞務費劃到勞務公司(包含給勞務公司的中介費、管理費)的前提之下。
文章稱,由此看來,中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不健全是徐延格敗訴的一個原因。
文章還指出,勞動力派遣的結(jié)果在一定程度上釀成了“雙贏雙輸”--勞動力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雙贏”,勞動者和國家“雙輸”:
用人單位減少了直接使用勞動者的成本和責任,勞動力派遣單位獲得了利潤。勞動者在有勞動沒關系,有關系沒勞動的前提下工作,同工不同酬,并面臨著勞動關系的高度不穩(wěn)定;對于國家而言,勞動關系不穩(wěn)定、工資水平降低、社會保險基數(shù)減少,不利于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魏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