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8日電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fā)布《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掇k法》一共二十五條,分別從目的、概念、申報內容、申報期限、申報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明確了扣繳義務人該如何進行扣繳申報,稅務機關該如何進行管理。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刊出了這一《辦法》的全文。
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規(guī)范扣繳義務人的代扣代繳行為,維護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法履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義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以下簡稱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稅所得時,不論其是否屬于本單位人員、支付的應稅所得是否達到納稅標準,扣繳義務人應當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應稅所得個人(以下簡稱個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項目和數額、扣繳稅款數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
本辦法所稱扣繳義務人,是指向個人支付應稅所得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應稅所得包括:
。ㄒ唬┕べY、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ㄋ模┨卦S權使用費所得;
(五)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敭a租賃所得;
(七)財產轉讓所得;
(八)偶然所得;
(九)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第五條 扣繳義務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的以下基礎信息:姓名、身份證照類型及號碼、職務、戶籍所在地、有效聯系電話、有效通信地址及郵政編碼等。
對下列個人,扣繳義務人還應加報有關信息:
。ㄒ唬┓枪蛦T(不含股東、投資者):工作單位名稱等;
(二)股東、投資者:公司股本(投資)總額、個人股本(投資)額等;
(三)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含雇員和非雇員):外文姓名、國籍或地區(qū)、出生地(中、外文)、居留許可號碼(或臺胞證號碼、回鄉(xiāng)證號碼)、勞動就業(yè)證號碼、職業(yè)、境內職務、境外職務、入境時間、任職期限、預計在華時間、預計離境時間、境內任職單位名稱及稅務登記證號碼、境內任職單位地址和郵政編碼及聯系電話、境外派遣單位名稱(中、外文)、境外派遣單位地址(中、外文)、支付地(包括境內支付和境外支付)等。
儲蓄機構向儲戶支付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證券兌付機構向企業(yè)債券持有人兌付的企業(yè)債券利息所得和上市公司向股民支付的股息、紅利所得,可暫報送以下信息:姓名、身份證照類型及號碼、支付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扣繳稅款等。
各地應根據這些基礎信息和管理工作的要求,制定《個人基礎信息登記表》,并要求扣繳義務人填報。
第六條 扣繳義務人在進行初次扣繳申報時,應報送第五條所述個人的基礎信息。個人及基礎信息發(fā)生變化時,扣繳義務人應在次月扣繳申報時,將變更信息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第七條 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稅款時,應按每個人逐欄逐項填寫《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附件1)、《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附件2)。
《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填寫實際繳納了個人所得稅的個人情況!吨Ц秱人收入明細表》填寫支付了應稅所得,但未達到納稅標準的個人情況。
已實行扣繳申報信息化管理的,可以將《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
第八條 扣繳義務人在稅法規(guī)定的期限內解繳代扣稅款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和個人基礎信息。但同時報送有困難的,應最遲在扣繳稅款的次月底前報送。
第九條 扣繳義務人應設立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款備查簿,正確反映扣繳個人所得稅情況。
第十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嚴格審核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申報資料。對《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和《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沒有按每一個人逐欄逐項填寫的,或者填寫不準確的,應要求扣繳義務人重新填報。
第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也可以按照規(guī)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扣繳申報。
第十二條 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和個人基礎信息,需要延期申報的,應按征管法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三條 扣繳義務人代扣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劾U義務人應在開具代扣稅款憑證的次月扣繳申報時,將開具代扣稅款憑證的底聯一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一戶式”管理的要求,對每個扣繳義務人建立檔案,其內容包括:
。ㄒ唬┛劾U義務人編碼、扣繳義務人名稱、登記證照類型、稅務登記證號碼、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行業(yè)、經濟類型、單位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和財務主管人員姓名及聯系電話、稅務登記機關、稅務登記日期、主管稅務機關;
(二)全年的職工人數、納稅人數及匯總的應納稅所得額(按所得項目歸類匯總)、免稅收入、應納稅額(按所得項目歸類匯總)、減免稅額、已扣稅額、應補(退)稅額、滯納金、罰款等。
第十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以個人身份證照號碼或個人納稅編碼為標識,歸集個人的基礎信息、收入及納稅信息,逐人建立個人收入與納稅檔案。
第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于年度終了3個月內,為已經實行扣繳申報后的個人按其全年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根據所掌握的涉稅信息,定期對扣繳義務人扣繳申報和個人自行納稅申報的情況進行交叉稽核、分析評估。
第十八條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給予相應處罰。
第十九條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和個人基礎信息等有關情況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給予相應處罰。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應依法為扣繳義務人和個人的情況保密。對未為扣繳義務人和個人保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其他稅收違法行為,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加強對扣繳義務人和個人的稅法宣傳、政策輔導和咨詢服務。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從2006年1月1日起執(zhí)行。此前規(guī)定與本辦法有抵觸或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zhí)行。
附件:1.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
2.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
附件1
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
扣繳義務人名稱(公章): 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號 |
納稅人姓名 |
身份證照類型 |
身份證照號碼 |
國籍 |
所得項目 |
所得期間 |
收入額 |
免稅
收入額 |
允許扣除的稅費 |
費用扣除標準 |
準予扣除的捐贈額 |
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速算
扣除數 |
應扣稅額 |
已扣稅額 |
備注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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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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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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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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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聲明 |
我聲明:此扣繳報告表是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填報的,我確定它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
聲明人簽字: |
會計主管簽字: 負責人簽字: 扣繳單位(或法定代表人)(簽章): |
受理人(簽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稅務機關(章): |
國家稅務總局監(jiān)制
本表一式二份,一份扣繳義務人留存,一份報主管稅務機關。
《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填表說明
一、本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
二、本表適用于扣繳義務人申報扣繳的所得稅額。扣繳義務人必須區(qū)分納稅人、所得項目逐人逐項明細填寫本表。
三、扣繳義務人不能按規(guī)定期限報送本表時,應當在規(guī)定的報送期限內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期限。
四、扣繳義務人未按規(guī)定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本表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五、填寫本表要用中文,也可用中、外兩種文字填寫。
六、表頭項目的填寫說明如下:
1、扣繳義務人編碼:填寫稅務機關為扣繳義務人確定的稅務識別號。
2、扣繳義務人名稱:填寫扣繳義務人單位名稱全稱并加蓋公章,不得填寫簡稱。
3、填表日期:是指扣繳義務人填制本表的具體日期。
七、本表各欄的填寫如下:
1、納稅人姓名:納稅義務人如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其姓名應當用中文和外文兩種文字填寫。
2、身份證照類型:填寫納稅人的有效證件(身份證、戶口簿、護照、回鄉(xiāng)證等)名稱。
3、所得項目:按照稅法規(guī)定項目填寫。同一納稅義務人有多項所得時,應分別填寫。
4、所得期間:填寫扣繳義務人支付所得的時間。
5、收入額:如支付外幣的,應折算成人民幣。外幣折合人民幣時,如為美元、日元和港幣,應當按照繳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基準匯價折算;如為美元、日元和港幣以外的其他外幣的,應當按照繳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國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外匯匯率中的現鈔買入價折算。
6、免稅收入額:指按照國家規(guī)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發(fā)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和其他經國務院批準免稅的補貼、津貼等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有關政策規(guī)定免于納稅的所得。
此欄只適用于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其他所得項目不得填列。
7、允許扣除的稅費:只適用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和財產轉讓所得項目。
(1)勞務報酬所得允許扣除的稅費是指勞務發(fā)生過程中實際繳納的稅費;
(2)特許權使用費允許扣除的稅費是指提供特許權過程中發(fā)生的中介費和相關稅費;
(3)適用財產租賃所得時,允許扣除的稅費是指修繕費和出租財產過程中發(fā)生的相關稅費;
(4)適用財產轉讓所得時,允許扣除的稅費是指財產原值和轉讓財產過程中發(fā)生的合理稅費。
8、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外,準予扣除的捐贈額不得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30%。
9、已扣稅額:是指扣繳義務人當期實際扣繳的個人所得稅稅款及減免稅額。
10、扣繳非本單位職工的稅款,須在備注欄反映。
11、表間關系:
(1)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2)應納稅所得額=收入額(人民幣合計)-免稅收入額-允許扣除的稅費-費用扣除標準-準予扣除的捐贈額
注:全年一次性獎金等特殊政策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除外。
(3)收入額(人民幣合計)=收入額(人民幣)+收入額(外幣折合人民幣)
12、聲明人:填寫扣繳義務人名稱。
八、本表為A4橫式。
附件2
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
扣繳義務人名稱(公章): 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
所屬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身份證照類型及號碼 |
收入額 |
備注 |
合計 |
工資薪金所得 |
承包、承租所得 |
勞務報酬所得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其他各項所得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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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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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人: 審核人:
《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填表說明
一、本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地實際,本著有利征管、方便納稅人的原則,在本表樣的基礎上增加欄目和內容。
二、適用范圍: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稅所得,但未達到納稅標準、沒有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情況報送。
三、“收入項目”欄填寫金額,4+5+6+7+8=3
四、非本單位雇員、非本期收入及其他有關事項應在備注欄中注明。
五、“審核人”指單位的財務部門負責人。
六、本表為A4橫式,填寫一式二份,扣繳義務人留存一份,報稅務機關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