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27日電 據新華網報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27日在分組審議公證法草案時認為,公證是構建社會誠信的一項重要行為,制定公證法,對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預防糾紛,維護民商事活動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本次常委會會議再次審議的公證法草案,認真吸納了上次審議中提出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公證機構的設立原則、公證機構可以辦理的具體事項、公證員的年齡、公證協會的職責等方面的問題,并對從事公證事業(yè)的人員和公證機構應遵循的準則,以及公證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騙取公證書的行為應追究法律責任等進行了有針對性的規(guī)定。
許多委員認為,公證法是一項國際通行的預防性法律制度,公證工作對于預防民事糾紛、調節(jié)民間矛盾,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制定本法非常必要。草案對部分內容的修改,符合實際情況,也有利于依法規(guī)范各項公證行為。
關于公證機構的性質問題,草案中沒有具體規(guī)定,一些委員認為,明確公證機構的性質,對于規(guī)范公證制度至關重要,不能回避。但這個問題比較復雜,目前存在著不同意見,要抓緊研究。此外,不少委員還對草案中公證員的年齡上限為65歲的規(guī)定提出意見和建議,他們認為從事公證事業(yè)的公證員,年齡大一些,經驗也更加豐富,應進一步適當延長年齡上限,或者不設年齡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