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9時30分,通化市二道江區(qū)法院對教師栗峰強奸猥褻小學生案的民事部分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栗峰所在學校需賠償13名原告每人精神撫慰金各2萬元,合計26萬元。另外作為被告的學校需提交經過法院確認的14份對原告人的書面道歉書。
雖然栗峰已經被判處死刑并執(zhí)行槍決,但原告人認為學校違反上級規(guī)定允許教師課后給學生補課,使得栗峰得以利用這個機會對13名未成年的女學生進行性侵害,因此提出給原告人每人精神撫慰金10萬元,共計130萬元,同時以合理的方式向被害人道歉。
法院認為,學校由于疏于管理致使栗峰長期強奸、猥褻未成年的在校學生,給被害人造成巨大的身心傷害,學校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栗峰作案期間,他利用課后和節(jié)假日補課之機,多次在教室、學校水房、自己的家中,甚至在正常上課時將被害人叫出班級后,對她們實施奸淫、猥褻的犯罪行為。此間,家長曾多次找到學校,反映孩子放學回家太晚,并不同意課外補課,但學校有關領導稱學生在校學習和補課期間不會發(fā)生任何問題。學校這種違反上級規(guī)定的行為客觀上為栗峰實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條件,學校對自己疏于管理的過錯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昨天,13名受害學生家長均對判決表示不服,近日將上訴到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新文化報;作者:盧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