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7月23日電 據(jù)上海青年報報道,范冰冰因遲到被罵而淚灑發(fā)布會的一幕還沒從人們的腦海中消去,小品演員黃宏又因為簽售會遲到而被北京的“告狀大王”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楊立榮訴黃宏侵權(quán)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楊立榮要求黃宏等賠禮道歉、賠償經(jīng)濟損失800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88.88元的訴訟請求。
昨天,記者分別采訪了被告黃宏與原告楊立榮。黃宏對這個案件不愿多提:“我不會就這件事情接受采訪!睏盍s則不服判決結(jié)果,表示要把黃宏告到最高法院。楊立榮說:“我要把那些遲到明星告到底!明星是社會公眾人物,他們應(yīng)該以身作則!”
事件:黃宏遲到25分鐘
2003年6月28日上午,黃宏在北京圖書大廈為《記住———黃宏的非常日記》進行簽售活動。圖書大廈的預(yù)告是活動從上午10時30分開始,但黃宏到10時55分才到達現(xiàn)場。2004年2月,楊立榮把黃宏告上法庭,稱自己按北京圖書大廈的廣告等待黃宏簽名售書,但黃宏遲到,故訴請黃宏、出版社、圖書大廈書面賠禮道歉,并作出經(jīng)濟賠償。但黃宏認為,出版社給他的邀請函中注明的時間是上午11時。黃宏是在10時55分到達現(xiàn)場,因此并無遲到一說。
北京一中院審理認為:黃宏簽名售書活動開始時間為上午10:30分,并不表明黃宏一定要在上述時間必須到達,且黃宏按照出版社向其所發(fā)邀請函中指定時間到達圖書大廈,并無不妥。其次,黃宏、出版社及圖書大廈的行為并未給楊立榮造成損害。因此駁回楊立榮的訴訟請求。
“告狀王”:明星遲到就該罰
記者昨天采訪到了正在北京家中的楊立榮,他對于最后的判決結(jié)果頗多無奈:“不管是什么理由,既然他們張貼的廣告是寫著上午10時30分開始,也從未說明黃宏要到11時才能來現(xiàn)場,那就是侵犯了消費者的利益!我們消費者應(yīng)該有知情權(quán)。”
楊立榮自稱是以“打官司為生”。這兩年,他經(jīng)常留心報紙的廣告,看到有明星辦簽名售書的活動,他就會買本書去請明星簽名。楊立榮特別留意的是這些明星會不會遲到。“我參與過很多明星的簽名售書活動,比如陳好的、敬一丹的、倪萍的,她們都沒遲到。我在電視里也看到一些明星做活動,有一回姜文遲到了十分鐘,他馬上就道歉;還有趙本山遲到半小時,他就鞠躬向觀眾說對不起……”楊立榮說,“只要是明星遲到了,不管什么級別的星,我都要告!我找明星打官司,不是為了要錢,而是從大眾利益著想。社會要進步,離不開誠信兩字。明星是公眾人物,更應(yīng)該以身作則。”
律師:無相關(guān)法律依據(jù)
現(xiàn)在,救護車遲到了要賠償,錄取通知書遲到了要賠償,那明星遲到了該不該賠償?記者昨天就此事采訪黃宏時,他只有一句簡單的回答:“關(guān)于這件事情,我不接受任何采訪,我也不愿意作出任何表示!
事實上,對于娛樂記者和FANS來說,明星遲到已是一件司空見慣的事情。娛樂圈中的大大小小發(fā)布會,出席明星遲到半小時或一個小時都不足為奇。明星遲到,耽誤了記者和觀眾的寶貴時間,該不該罰?法律專家認為,“明星遲到要賠錢”目前尚無法律依據(jù)。除非索賠者能證明三點:一,有損失;二、明星有錯;三,損失與過錯之間有因果關(guān)系。普通的明星遲到,屬于輿論和道德調(diào)整的范疇,不需要法律出面。但在道德審判的利刃下,那些愛遲到的明星依然無處遁形。(記者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