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9日電 來自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消息,《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裁決規(guī)則》已于日前頒布施行。該規(guī)則頒布實施后,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戶數較多或比例較高的,裁決機關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決定行政強制拆遷前,裁決機關也應當組織聽證。
據南方日報報道,《規(guī)則》明確規(guī)定,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廣州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是廣州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向廣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裁決。
其中,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的應當提交:裁決申請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批準拆遷的證明材料,被拆遷房屋的估價報告,對被申請人的補償安置方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xié)商記錄和未達成協(xié)議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等。
被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的應提交:裁決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證明,申請裁決的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等。
房屋承租人申請行政裁決的則應提交:裁決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租賃被拆遷房屋的證明和申請裁決的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
據報道,根據該《規(guī)則》,裁決機關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先聽證,聽證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裁決機關領導班子決定行政強制拆遷的,應發(fā)出《責成強制拆遷通知書》。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部門應自收到《責成強制拆遷通知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或第三人發(fā)出限期拆遷通知,限期當事人在15日內自行搬遷。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限期內自行搬遷的,強制拆遷程序終結;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沒有自行搬遷的,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部門應當組織實施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時,被拆遷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被強制拆遷人所在工作單位的代表應當到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在有關執(zhí)行記錄文件上簽名或者蓋章。
此外,強制拆遷所需費用由被強制拆遷人負擔,強制拆遷時,可先由拆遷人墊支。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部門應對強制拆遷過程制作筆錄,并制作強制拆遷報告。(趙南堅、尹瑛、穗房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