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西安寶馬彩票案”,《新京報》5月10日發(fā)表社論認為“應盡快出臺彩票法”。盡管筆者也認為,相關法規(guī)不健全是彩票業(yè)健康發(fā)展的關鍵性制度缺陷,出臺《彩票法》對規(guī)范彩票發(fā)行工作的重大意義毋庸置疑,但同時也覺得,要根本解決西安彩票案中所暴露出的種種問題,僅僅一個《彩票法》,并不能完全解決。
首先,從已經揭露出來的事實看,這一案件的發(fā)生遠不是“無法可依”造成的,而恰恰在于有關管理部門有法不依,為騙局的產生大開了方便之門。財政部《即開型彩票發(fā)行與銷售管理暫行規(guī)定》早就明確,彩票機構不得采用承包、轉包、買斷等形式對外委托彩票發(fā)行和銷售業(yè)務,同時也規(guī)定,對于彩票承銷商要有嚴格的資質要求,在經營中有不良記錄者不允許涉足其中。為什么西安體彩中心對此置若罔聞,一“包”了事地把一切都交給一個有前科的人呢?顯然,這里并不能單單用一個法律法規(guī)“沒跟上”來說明。
更進一步看,對于高額中獎彩票,四個大獎中三個都是假的,身份材料都有問題,而且其中一個人的身份證號碼明顯缺了一位數字,這樣的中獎情況居然就給公證通過了,仔細一下都能鑒別的錯誤,秉持公正責任的公證人員硬是看不出來,這不能也說成是“相關法律建制不足”、缺乏“法律依據”吧?
正如西安體彩中心內部人士向記者透露的,“楊永明靠作假獲利是公開秘密。”(《北京青年報》5月9日)是啊,同一個人接二連三地造假,越造越大、越來越有恃無恐。這并非都是法律缺位造成的。
健全的制度、法律對社會誠信、秩序環(huán)境的維護固然至關重要,但任何法律、制度的得以遵守,同樣需要一個基本的社會道義心理基礎來支撐。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后者對一個社會的長治久安更具有根源性的意義。如果甚至連“不能騙人”、“數數要清楚”這樣的事情都非等著法律來規(guī)定,那法律將何勝其煩?我們又將為維系社會的運轉付出多么高昂的代價?
(來源:新京報,作者:張貴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