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15日電 2月13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江蘇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工作條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人事任免、辭職請求和撤銷職務等事項,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或者電子表決方式。
條例明確,在表決人事任免、辭職請求和撤銷職務等事項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也可以棄權,以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根據這項條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人事任免、辭職請求和撤銷職務等事項的結果,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機關和提案人,表決通過的事項應當及時在本級人大常委會公報和本行政區(qū)域范圍內發(fā)行的日報上刊登。
凡依法應當由人大常委會任免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未經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不得對外公布,也不得到職或者離職。(據新華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