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湖北省政府駐深圳辦事處主任黃建設,昨日被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3萬元。
法庭審理查明:1989年至2002年下半年期間,黃建設先后擔任江鷹飯店籌建負責人及總經(jīng)理、省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副主任、省政府駐深圳辦事處主任、深圳市楚深實業(yè)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jīng)理等職務。在此期間,他利用職務之便收受11家單位或個人賄賂的人民幣共計33.2萬元、美金1.3萬元及價值3000余元的金手鐲一只,并接受價值9萬元的住房裝修。
2002年10月,湖北省紀委對黃建設進行調查時,黃主動交待了上述受賄事實,并讓家屬退出了所有贓款。
法院審理后認為:黃建設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已構成受賄罪。黃在接受組織的調查期間,主動交待了所有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具有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其主動寫信給家屬要求退贓,表明有悔罪表現(xiàn),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故作出前述判決。(來源:湖北日報 文/記者小南、通訊員涂莉、邢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