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刊用中國《新聞周刊》稿件務經(jīng)書面授權)
我們的社會沒有告訴人們,教師究竟具體有哪些權力,人們只是大體知道,教師該負什么樣的責任,正是在這種背景下,才導致一些教師無限放大了自己的權力,而這種權力一旦和學生之間形成互惠互利的供需關系時,我們的教育功能就會變質
文/紹文
直到現(xiàn)在,在中國,幾乎沒有一種職業(yè)能比教師在社會中的公信力更強。在一定程度上,教師就是道德的化身和公民的楷模。所以,當他們中間出現(xiàn)了一些“越軌”者時,人們的心情是很復雜的。
其實,說教師有越軌行為,也是不公平的。因為,截至現(xiàn)在,我們的社會仍沒有告訴人們,教師究竟具體有哪些權力。人們只是大體上知道,教師該負什么樣的責任。正是在這種背景下,才導致一些教師無限放大了自己的權力,而這種權力一旦和學生之間形成互惠互利的供需關系時,我們的教育功能就會變質。
但是,如果將教育的腐敗都歸罪于教師,也顯然是有失公允。因為,教師只是教育這一行為的實施者。其實,說到底,教師也是普通人,我們大可不必希望他們和圣人一樣。而教師所從事的職業(yè),和別的職業(yè)沒有什么不同,教師只要按照職業(yè)規(guī)則和遵守職業(yè)道德,就不會“越軌”。
現(xiàn)在的問題是,教師的職業(yè)規(guī)則還太抽象,可伸縮的空間太大,從而在客觀上加大了教師行為的隨意性。
要明確教師的權力,首先要弄清楚教師和學生之間的關系。有法學人士分析說,放在法制的背景下看,當一個公民受到不公正待遇時,他最后可尋求的保護途徑應為司法救濟途徑。而依據(jù)我國當前法律的規(guī)定,學生與學校既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也不是單純的行政隸屬管理關系,所以學生既不能提起民事訴訟,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學生對教師的處罰決定不服只能向教育部門申訴,可見現(xiàn)行法律對于學生的保護力度是不夠的。
相對于學生,從一開始,教師就注定了其強勢地位。加之自身權力的模糊性,致使有的教師明知道自己不對,但因為沒有規(guī)則來有效地約束他,所以肆無忌憚。
事實上,目前國內關于教師的權利及權力的相關研究極為匱乏。據(jù)了解,國內還沒有對這方面的整體的、系統(tǒng)化的研究成果面世,只有零星的針對個別問題的論文。
有專家指出,與在校生人數(shù)不斷增加的現(xiàn)狀極不相稱的是,我國法律對于在校生這一社會特殊群體的關注遠遠不夠,其中又以高校與在校生的法律關系問題更為人所忽視。
然而近年來出現(xiàn)的一樁樁師生糾紛,不斷地告誡人們:用法律來規(guī)范兩者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已經(jīng)成為社會發(fā)展的迫切要求。由于相關法律的缺乏,目前,當老師越軌,我們的社會往往除了在道義上的評價外,似乎還沒有什么可行的辦法來追究他的責任。
有人認為,其實我們關于教育的法律已經(jīng)相當完備了。而蘇州大學法學院的法學研究者蘇治和王瓊雯則指出,以往我國的法律制度在調整高校(教師)與學生法律關系時,側重于對學生的規(guī)定,無形中忽視了對高校(教師)行為的法律調控。雖然,學校由于教育機構的特殊性質,有其自身的運作規(guī)律,但是必須將學校的行為納入法治的軌道,學校與學生之間所存在的關系,都應該是法律所規(guī)范的權利義務關系,其規(guī)范或許有程度的區(qū)別,但并不意味著教師可以憑借一種“法外之權”對學生隨心所欲發(fā)號施令。
令人欣慰的是,目前,國內已有針對師生糾紛的立法嘗試。比如,青島市教育部門于2002年率先出臺的《中小學生處分暫行規(guī)定》,在全市中小學推行學生處分聽證制度,使得學生處分“量刑”告別了教師單方面決定的隨意性。2003年4月,杭州市拱辰橋小學校與學生簽訂了一項《學生權利保障公約》,以教師“畫押”的形式固定了下來。
(來源:中國《新聞周刊》2003年第4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