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2月10日電 據(jù)安徽日報報道,12月9日下午,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省原政法委副書記李和中受賄、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一案進行一審宣判。
據(jù)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和中在擔任原阜陽行署副專員、地委委員及阜陽市委副書記、市長及銅陵市委書記期間,先后5次收受了芬格欣藥業(yè)集團的徐某所送的賄賂共計人民幣7萬元。先后7次收受安徽雙輪集團的劉某某所送的賄賂共計人民幣8萬元、美金3000元。先后2次收受安徽紅麗時裝公司的邢某某、阜陽市中京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總經(jīng)理丁某某所送的賄賂各人民幣2萬元共計人民幣4萬元。先后2次收受安徽金種子集團的鎖某某所送的財物折計人民幣1.4971萬元。先后5次收受臨泉縣糧油公司原總經(jīng)理陳某某所送賄賂共計人民幣3.3萬元。收受潁上縣原縣委書記張某某送的賄賂人民幣2萬元、美金2000元等。被告人李和中利用職務之便,在為他人職務提拔、工作調(diào)動或分配,(財政)貸款、企業(yè)(申報)上市、科研成果的市場開發(fā)、違紀案件的查處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26人所送賄賂財物折計人民幣51.4471萬元、美金7000元。
另據(jù)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和中非法所得財物折計人民幣60余萬元;家庭財產(chǎn)折合人民幣200余萬元、美金4986.47元,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和中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權(quán)錢交易,收受巨額賄賂,其行為嚴重侵害了國家公職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敗壞了國家公職人員的聲譽,破壞了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應依法懲處。但被告人李和中能主動交代主要犯罪事實,退清全部贓款,認罪態(tài)度較好,其行為屬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滁州中院以被告人李和中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15萬元;犯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15萬元;犯罪所得及非法所得共計人民幣311.506582萬元、6986.47美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通訊員李忠好周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