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廣州十月十五日電(唐貴江 楊曉梅)原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支隊長張林生,因收受賄賂款、物共計人民幣四百八十九萬多元,今天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
廣州中院經審理查明:一九九四年下半年至二000年一月間,被告人張林生利用其擔任廣州市交通安全技術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交通安全中心)法定代表人、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支隊長,負責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伙同妻子郭某,為請托人唐某、張某謀取利益,收受賄巨額賂款。
一九九三年,廣東省國外汽車先進技術交流咨詢服務中心馮某、唐某向被告人張林生提議與交警支隊合作經營模擬駕駛培訓項目,被告人張林生代表交通安全中心與唐某簽訂了《合作經營汽車模擬駕駛項目協議書》。
不久,汽車交流中心找到香港多倫精密系統(tǒng)有限公司為經營該項目的合作伙伴,于同年十二月三十日合資成立了廣東派力駕駛服務有限公司,一九九四年八月,派力公司將百分之三十的股份送給張林生的妻子郭某。
同年十月,張林生明知妻子郭某在廣東派力公司占有“干股”參與分紅的情況下,與派力公司簽訂了《場地使用協議書》,承諾要求學習汽車駕駛人員在進入實際操作前必須通過電腦模擬培訓。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林生利用擔任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支隊長、廣州市交通安全技術服務中心法定代表人,負責交警支隊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伙同妻子郭某接受他人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一、被告人張林生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二、扣押被告人張林生的贓款人民幣九十五萬多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