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8月14日電 中央電視臺《夕陽紅》欄目主持人沈旭華墜樓身亡后,其親屬分別在京城兩家法院進行民事和行政訴訟,結果一個庭外解決,一個被駁回。
據(jù)新華網(wǎng)消息,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4日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沈旭華之夫喻建華起訴北京市消防局未盡消防驗收責任的起訴。前不久,沈旭華的親屬向朝陽法院訴北京張生記餐飲有限公司和北京市京浙賓館人身損害,要求索賠246萬元,結果原告與被告雙方最終決定在庭外私下解決。
據(jù)一中院介紹,北京張生記餐飲有限公司位于浙江大廈裙房,于2002年4月開業(yè)。同年8月1日晚8時許,中央電視臺主持人沈旭華與朋友相約來到張生記二層包房就餐。中途沈旭華為接聽一個電話走出包房,推開位于張生記餐廳二層東北角的防火門,進入尚在施工的區(qū)域墜下,經搶救無效于同年8月19日死亡。事發(fā)后,張生記餐廳在該防火門上貼了“消防通道”的標志。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死亡證明書為:沈旭華為高墜致死。
經查,2002年4月,北京市消防局對浙江大廈裙房驗收合格后,作出京消驗字(2002)第121號《關于浙江大廈裙房及主樓配電間總機房消防驗收的意見》,認為位于浙江大廈裙房東南角和西南角兩個樓梯滿足安全疏散要求,被確認為安全出口。
喻建華以北京市消防局違法發(fā)放消防驗收意見書,致使未完工的建筑投入使用,造成沈旭華死亡為由訴至一審法院,請求撤銷消防驗收意見書。一審法院判決維持了消防驗收意見書。喻建華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沈旭華之夫喻建華并不具備此次行政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因為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但沈旭華并非因發(fā)生火災或啟動消防系統(tǒng)及設施等原因導致的死亡,其高墜死亡的地點亦不是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此次消防驗收的范圍,故沈旭華之死與消防驗收行為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喻建華應通過民事訴訟或其他途徑解決沈旭華之死而引起的相關事宜。(李京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