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6月4日電 火災發(fā)生了,消防車卻在修理廠。在3.7萬元結婚用品化為灰燼后,河南省汝陽縣的李紅霞以“火災不作為”為由將縣政府送上法庭。據(jù)工人日報報道,近日,伊川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汝陽縣人民政府敗訴。
2001年11月23日晚上19時左右,原告居住的一排房屋南端突然起火,附近群眾迅速撥打了火警電話,但報警后卻一直沒有消防官兵趕來救火。當縣領導來到現(xiàn)場并調(diào)來兩輛灑水車時,原告所置辦的3.7萬元結婚用品已化為灰燼。
李紅霞稱,汝陽縣惟一一輛消防車在火災發(fā)生時,正在修理廠里維修。她認為汝陽縣公安消防大隊、縣公安局、縣人民政府沒有盡到義務,沒有使消防工具處于正常使用狀態(tài),使其遭受巨大經(jīng)濟損失。
被告汝陽縣人民政府、縣公安消防隊、縣公安局則辯稱,在處理火災事故中,他們已經(jīng)嚴格履行了職責,并無違法或不當之處。
伊川人民法院在審理后認為,汝陽縣人民政府沒有按相關規(guī)定設立消防站、配備消防車,惟一一輛消防車因修理沒有參加滅火。根據(jù)《消防法》規(guī)定,汝陽縣政府在火災發(fā)生時有滅火救援的職責。據(jù)此,伊川法院判決:被告汝陽縣政府沒有履行法定職責,其不作為違法;駁回原告對汝陽縣公安消防大隊、汝陽縣公安局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