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日本暴發(fā)大規(guī)模甲型H1N1流感,原計劃飛往日本的陳先生遂決定取消行程并退票,但卻被以“打折機票不能退票也不能改簽”為由拒絕。今天上午,在朝陽法院酒仙橋法庭,陳先生的代理人和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營業(yè)部、北京雪青松旅游信息咨詢有限公司達成調解,兩家單位同意將2850元票款全部退還。
陳先生訴稱,4月23日,他在北京雪青松旅游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下稱雪青松公司)處訂購了東方航空公司5月20日至5月27日由北京首都機場飛往日本東京成田機場的往返打折機票,并現金支付了2850元的機票款。
事后,日本暴發(fā)大規(guī)模H1N1流感。陳先生立刻聯系雪青松公司要求退票,但被告知打折機票不能退票也不能改簽;東航對疫情作了相應規(guī)定,即只有飛往北美地區(qū)的機票可以退票與改簽。
陳先生認為,“特價機票不退票不改簽”的規(guī)定未與乘客平等協(xié)商,屬于霸王條款。
而東方航空公司表示,此前已經向陳先生說明沒有退票的原因。當時,政府和民航總局并沒有將日本地區(qū)劃作疫區(qū),也沒有下發(fā)可以退票的文件,選擇不去日本是陳先生自己的原因,因此他們有理由拒絕退票。
最終東方航空公司和雪青松公司均同意將機票款退還陳先生,雙方當庭達成和解。
此案主審法官招霞告訴記者,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責事由,但H1N1疫情是否屬于不可抗力,一方面要看其是否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另一方面還要看疫情的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是否必然導致對合同履行的影響。招霞表示,由于本案并沒有進行實體審理,因此尚不好判斷本案中日本暴發(fā)HINI流感是否構成不可抗力,并必然導致運輸合同的解除。(記者張蕾 實習生周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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