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刊用中國《中華文摘》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文/江舟 劉玫
這是一起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海南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海南省法院審理的金融大案。
此案由海南省?谑袡z察院提起公訴。2008年1月8日,?谑兄屑壢嗣穹ㄔ阂粚徴J定被告人原海南華銀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下稱海南華銀公司)負責人,大連證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石雪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金融憑證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數罪并罰,決定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認定被告人北京利洋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梁勇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決定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判決后,?谑袡z察院認為一審法院對石雪貪污罪的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輕,石雪應適用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刑罰,遂提起抗訴;同時,石雪、梁勇對此案的一審判決不服,也提起上訴。2008年9月初,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機構債變個人債 欲騙央行14億
上世紀90年代初的海南,經濟超常規(guī)發(fā)展正處在巔峰期,隨時都可捕捉到的機遇引誘著很多期盼發(fā)財的人,尤其在經濟轉軌初期,由于法律法規(guī)的不完善,促使一些膽大妄為之徒不惜以身試法。
一時間,海南島上熱鬧非凡。在這樣的背景下,1991年8月,海南華銀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成立,隨即剪彩開業(yè)。
對中國金融業(yè)多少有些了解的人,對于“海南華銀”和“大連證券”想必不會陌生。這兩個曾經在中國金融界風云一時并造成極大震蕩的“金融大鱷”,即使在他們被有關方面關閉之后,仍然吸引著眾多關注的目光。因為,正是在這兩家企業(yè)負責人石雪的導演下,14億元巨額國資險些流入巨大的黑洞,化為烏有。
法院一審查明,自1991年以來,海南華銀向大連證券、新華證券及4家被告單位拆借了大量資金,形成了10多億元巨額債務無法償還。
1998年,海南華銀停業(yè)整頓。2000年初,海南華銀負責人石雪了解到中國人民銀行(下簡稱央行)在對信托公司進行清理整頓時,優(yōu)先清償個人債務,便策劃將海南華銀所欠的大連證券、新華證券及4家被告單位的機構債務轉化為個人債務,以騙取央行巨額兌付資金。隨后,石雪先后與大連證券、新華證券及4家被告單位的負責人商定:海南華銀與大連證券、新華證券及4家被告單位的欠款按原借款本息和時間分別簽訂《國分〈債〉券委托代售協議》(合同),出具《確認書》、《授權書》等相關文件,制造海南華銀委托大連證券、新華證券及4家被告單位分銷國債,大連證券、新華證券及4家被告單位支付售債資金后,海南華銀到期無力兌付國債的假象,將機構債務轉化為個人債務,并將這種虛假的分銷國債的方法私自定為銷售“國分券”。
之后,石雪授意大連證券、新華證券及4家被告單位偽造“海南華銀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國債券代保管憑證”、“國債收款憑證”、“有價證券代保管憑證”、“證券代保管憑證”,私刻“海南華銀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國內債券代辦點”印章和“代辦專用章”、“兌付專用章”,用于偽造虛假憑證,編制虛假的“國分券代售臺賬”、篡改會計賬目及財務報表,以應付央行的核查。
其間,被告人韓婕(另案處理)在石雪的指使下,聯系大連證券、新華證券及4家被告單位簽訂代售協議,授意上述單位偽造印章,向有關人員傳授偽造憑證、篡改會計賬目、報表的要點。從2000年5月開始,被告人韓婕在海南華銀的《金融信托、租賃公司個人債務月報表》的“代人理財”科目中陸續(xù)增加大連證券、新華證券及4家被告單位的個人債務數額,將《金融性公司業(yè)務狀況報告表》中原記載在“拆入資金”、“信托存款”、“同業(yè)存放款項”科目中的大連證券、新華證券及4家被告單位的機構債務作為個人債務陸續(xù)調整到“代購證券款”科目中,并將上述報表上報央行海南省分行。
2001年11月,石雪召集大連證券、新華證券及4家被告單位的代表在北京豐合大廈開會。石雪在會議上聲稱,海南華銀已將大連證券、新華證券及4家被告單位的債務以個人債務的形式上報央行,要求各單位把“國分券”相關的劃款單、憑證等材料都準備好,以應付央行的核查。
2002年1月9日,在央行召開的6家金融機構會議上,海南華銀、大連證券、新華證券及4家被告單位均將偽造“國分券”材料上報央行欲意騙取巨額兌付資金。誰料,4家單位偽造的“國分券”材料被央行看出了漏洞,其詐騙行為未能得逞。但這14億元險些被騙的巨資,很快成了引爆巨貪石雪等人案發(fā)的導火線。
事后偵查發(fā)現,海南華銀分別與大連證券、新華證券及4家被告單位互相勾結,共偽造“國分券委托代售協議書”27份,“代售授權書”3份,偽造未兌付的“海南華銀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代保管憑證”43684筆,共計14億元(其中本金11億元,利息3億元)。
吸收存款為誘餌 非法集資24億
這是一起海南華銀公司興風作浪策劃的非法集資24億元的大案。2002年3月26日,央行向國務院領導專題作了“請求司法機關查處海南賽格湖北證券部及海南華銀國際信托投資公司違法犯罪行為的請示”。
請示稱:1995年7月起,海南華銀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委托大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等6家金融機構向社會公眾發(fā)售沒有對應實物券的“國債代保管憑證”,涉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央行要求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中央領導在接到央行的請示后,批示公安機關立即立案查處。2002年3月30日,海南省公安廳組成“3•30”專案組,迅速展開偵查。
經專案組初步調查分析,海南華銀公司負責人石雪、財務部經理韓婕及無錫市商業(yè)銀行天湖支行等6家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警方當即對相關嫌疑人進行了秘密布控。3月31日,經偵查,獲悉犯罪嫌疑人石雪可能于當日中午乘飛機抵達?冢瑢0附M迅速趕到?诿捞m機場,一舉將石雪抓獲。
為將更多的熱錢聚斂到海南華銀公司旗下,從而在股市上進行更大規(guī)模的操縱,攫取更大的利潤,石雪竟委托多家金融機構非法集資。他們利用自制的虛假憑證,以承諾還本付息為誘餌,僅大連證券一個單位向社會銷售虛假國債一項,就大量非法吸收社會公眾存款24億元。
1996年9月,石雪擔任大連證券董事長、總經理后,在其組織、策劃下,大連證券利用自制的虛假憑證,以承諾還本付息為誘餌,向社會銷售虛假國債,大量非法吸收社會公眾存款。大連證券內設的國債部,按石雪的授意確定虛假國債的銷售額度、利率及期限,并組織銷售虛假國債,財務部統一管理售債資金。1999年9月,大連證券撤銷國債部,由財務部負責銷售虛假國債和管理售債資金業(yè)務。大連證券設總會計師和總稽核負責對銷售虛假國債的賬務管理和監(jiān)督。大連證券下設解放街營業(yè)部、瓦房店營業(yè)部、中山路服務部具體負責銷售虛假國債。
法院一審認定,1997年6月以來,經被告人大連證券總經理呂嘉、副總會計師李智、財務總監(jiān)宮麗芬、中山路營業(yè)部經理郭東曜審批,大連證券先后非法印制了19萬份“有價證券代保管憑證”及“國債收款憑證”,用于向社會銷售虛假國債。據審核,自1997年10月1日至2002年4月30日,大連證券通過其下設的解放街營業(yè)部、瓦房店營業(yè)部、中山路服務部3家營業(yè)部,共銷售虛假國債24億元,目前,尚未兌付的金額約7.7億元,給國家和人民群眾造成了重大財產損失。
以補工資為借口 私分國資數百萬
有道是,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正房塌來。作為大連證券的老總石雪又貪又占,大肆揮霍公款,也就難怪他的下屬跟風仿效了。正所謂石雪的下屬出“金點子”,石雪本人就有賊膽子。
據檢察機關指控,在2000年7月,被告人石雪未經大連證券公司董事會批準,擅自決定給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補發(fā)工資。共補發(fā)264萬元,其中,石雪個人分得24萬元。此次補發(fā)工資級別分4檔:36萬元、24萬元、15.6萬元、14.4萬元。
據海口市檢察院司法會計鑒定部門證實,被告人石雪在2001年7月至11月間,采用虛開發(fā)票、虛列費用的手段,將大連證券公司公款264萬元以給13名高管人員補發(fā)工資形式進行了私分。
法院一審查明,大連證券公司未經董事會決議,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其行為已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涉嫌犯罪單位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宣告破產的應如何進行追訴問題的批復》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對海南賽格、大連證券等公司及所屬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的會議紀要》的要求,對大連證券公司不再追訴單位的刑事責任,只依法追究單位有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石雪是大連證券公司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應予懲處。
揮金如土好威風 夢斷天涯一場空
俗話說,肉吃多了發(fā)膩,錢賺多了發(fā)狂。石雪因貪斂數百萬、數千萬,直至最后總金額達到2.6億多元的犯罪事實,創(chuàng)下了新中國成立以來個人涉案金額之最。
石雪,生于1963年11月,北京人,漢族,碩士研究生學歷,原任海南華銀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臨時負責人,兼任大連證券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總經理。
“學歷高,精明能干”,是熟悉他的人對他的印象。石雪的履歷雖十分簡單,但也算是個“老金融”了。1981年至1991年在銀行做會計工作10年;1991年至1998年,在華銀信托任部門經理、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負責人等職;1996年9月至2002年1月在大連證券任董事長或總經理或兩者兼任。
石雪的父親曾在央行會計司任職,退休后亦到海南華銀擔任顧問。
法院一審查明,被告人石雪利用其海南華銀臨時負責人、大連證券董事長的職務之便,采取簽訂虛假合同、融資平賬、轉移截留上繳利潤等手段侵吞大連證券公司公款23億元,侵吞海南華銀公司公款2.7億元,共計26.4億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其貪污公款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嚴懲。但一審法院的判決同時認為,鑒于本案的具體情況,在量刑時可留有余地。被告人石雪利用其大連證券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之便,挪用大連證券公司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牟利活動,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其挪用公款11.9億元,數額巨大,且有6.3億元尚未退還,應依法嚴懲。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石雪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和組織指揮的全部罪行處罰。遂判決石雪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
也許有人會問,石雪貪斂那么多財錢何用?據案卷記載,石雪用88萬元為妻子竇某某購買寶馬528轎車一部,用 60萬元為妻子購買北京市朝陽區(qū)十里河嘉多麗園豪宅一套,用50萬元為妻子及石雪母親在北京陽光100國際公寓購買了2套豪宅,其余絕大部分款項由石雪用于炒股。
一審法院同時認定,被告人梁勇與石雪相互勾結,侵吞大連證券公司公款,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其貪污公款17億元,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嚴懲;被告人梁勇與石雪相互勾結,挪用大連證券公款,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其挪用公款10億元,數額巨大,且有4.8億元未退還,應依法嚴懲。一審法院同時認定在貪污、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勇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可從輕處罰,遂判決梁勇無期徒刑。
對于這起震驚國人的金融案,普通人也許難以理解,面對巨額的國資,石雪等人如何敢于下手?有關資料顯示,石雪等人已經形成了一條一環(huán)扣一環(huán)的詐騙鏈。
在詐騙鏈中,有一個人起了很大的作用,她就是韓婕。1961年出生的韓婕是北京市人,具有碩士文憑,曾是石雪在交通銀行北京市分行的同事,石雪在海南華銀風生水起后,將其召至麾下,任海南華銀北京方面的財務部經理。2003年4月,韓婕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海南省公安廳監(jiān)視居住,同年10月,因涉嫌金融憑證詐騙罪被逮捕。
對于海南華銀公司如此運作,頻頻在金融界攪起巨浪,海南華銀早期的一位管理者說,皇城根下的北京機構之所以選中海南設址,主要是因為當時海南熱錢如梭。
1991年上半年,海南華銀將當時上海股市的龍頭股電真空從100多元拉抬至900多元,是中國股市的第一莊,當時以至于市場一有行情,便有人猜測為華銀所為。2001年其因涉及早年大量的國債賣空事件,及近年一直持續(xù)的非法集資問題被央行勒令停業(yè)整頓,由此才揭開了海南華銀公司的黑幕。
(摘自《法制與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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