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小姐在東城世博廣場某手機連鎖店看上了一部某知名品牌的手機,對方很肯定地告訴她該手機確實是一臺全新的手機。然而隨后在售后服務點進行升級處理時,程小姐卻發(fā)現(xiàn)這竟然是一部已經(jīng)維修過的二手貨。
但根據(jù)該機的機身號碼,維修人員在電腦上竟發(fā)現(xiàn)該機在2009年2月6日曾被其他客戶送維修過,機主姓邱,還有此人的電話號碼,湊巧的是,這名機主跟程小姐拿著同一部手機給同一個維修人員維修,維修中心還幫她打印出該手機的接收單。
隨后,程小姐先后兩次找到該公司,要求對方根據(jù)國家法律,重新?lián)Q一部手機,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進行賠償,對方稱會進行處理,但自從手機出事至昨日已有4天時間了,公司方仍沒有給自己一個滿意的答復。
銷售商:
希望能與程小姐進行協(xié)商
購買新手機,卻變成二手貨,昨日中午,該手機連鎖銷售商一位陳姓負責人告訴記者,之所以發(fā)生這件事,其主要原因在于公司員工在倉庫取貨的時候出現(xiàn)錯誤,誤將二手貨當成新手機進行出售,“不知道手機不可以出售”,他承認這是店里面的責任。
關于程小姐的賠償問題,陳先生回應稱,因為公司規(guī)定,員工在銷售手機出現(xiàn)問題時,公司賠償20%,另外80%由出錯的員工自己承擔,他希望除了給程小姐更換一部全新手機外,公司另外給她一些賠償,他希望能與程小姐進行協(xié)商,也希望程小姐理解員工打工不容易,“能夠少一點就少一點”。
消委會:
要按兩倍購買價進行賠付
東莞市消費者委員會鄧國平秘書長告訴記者,經(jīng)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他認為電器店“屬于欺騙行為”。
鄧國平稱,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guī)定,消費者可要求手機店對該機進行無條件退貨,并按原購買價的兩倍進行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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