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9月29日電 據(jù)加拿大《明報》報道,多倫多中區(qū)華埠金牛城超市老板陳旺與兩名親戚,涉嫌將捉到小偷的手﹑腳捆綁,扣留在其車內(nèi),因而被警方拘控綁架、強行禁錮、襲擊他人和暗藏武器等罪。聯(lián)邦公民及移民部長康尼27日就該案而到該超市探訪陳旺時稱,盡管他不會干涉該宗案件,但他會向其它國會議員及部長作出反映,研究修改刑事法中有關公民逮捕權的建議。
與此同時,陳旺的辯護律師林彼得(Peter Lindsay)27日也有到場為陳旺打氣,他向該報稱,該案的檢控官曾于控罪表(charge screen form)中建議撤銷其中的1項綁架罪,但仍要等到下月22日,他與法官﹑檢控官及發(fā)出控罪的探長舉行審前會議 (judicial pretrial)后,才能確定控罪情況。
林彼得說﹕“我其實希望檢控官能撤銷所有控罪﹗”
移民部長康尼27日探訪陳旺時,曾參觀過他們一家于超市樓上的睡房,也在超市內(nèi)購買了飲料及其它物品。
康尼其后指出:“陳旺本身是罪案受害人,他一家四口靠經(jīng)營超市維生,每天工作20小時,只是一名收入不高的小商人。”
他說,他聽聞到中區(qū)華埠的高買案猖獗,令小商人損失數(shù)萬元計收入,也感到同情。
他強調(diào),聯(lián)邦執(zhí)政保守黨一向贊成嚴懲罪犯,過往也曾對刑事法例作出修訂,包括嚴懲重犯的罪犯等。
為陳旺案而成立的“受害人權益行動委員會”建議,聯(lián)邦司法部應修改刑事法第494條,讓市民可于罪犯犯案后的某段時間之內(nèi),仍有權自行逮捕,同時應考慮到作出逮捕時有可能會發(fā)生暴力沖突。
現(xiàn)行法例聲明,只能于例如高買案發(fā)生時,店員才能自行動手逮捕,同時要在店內(nèi)進行逮捕。若該高買者已跑掉,其后店員再見到他時,只能報警而不能自行逮捕。
“受害人權益行動委員會”指出,大型商店可以負擔聘用及授權保安員作逮捕工作,但小商店則負擔不起。小商戶報警后,警員又不能及時到場發(fā)出檢控,很多時會縱容高買案件。
陳旺說,就算移民部長康尼不會干涉他的案件,但對他的探訪已感到高興。
他續(xù)稱,最近他轉換了辯護律師林彼得,主要原因是林律師愿意減收費用承辦該案。
“受害人權益行動委員會”成員之一陳弘基表示,他也很高興有聯(lián)邦政府內(nèi)閣成員關注陳旺案件,希望其后有所行動。
由于委員會估計該案的律師費用不菲,已定于在下月11日在中區(qū)華埠耀華酒樓,為陳旺籌辦一個籌款晚宴,幫助他支付律師費。委員會將于下月3日召開記者會,詳細公布晚宴的詳情。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