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6月19日電 法國《歐洲時報》6月19日刊發(fā)時評文章說,“鄧玉嬌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結(jié)果,不僅持續(xù)受到民間熱烈叫好,也獲得兩岸三地主流媒體評論的肯定,堪稱一個典型的受民意影響的判決。司法受到民意影響,并不為中國所獨有;各國司法受民意影響所造成的判決結(jié)果的好與壞,也可以截然不同。鄧案以弱勝強的結(jié)果,我們傾向于將其看作中國種種社會變化中的又一個進步。
文章摘錄如下:
日前,備受中國關注、影響甚至波及海外的“鄧玉嬌刺官案”作出出乎很多人意料一審判決:鄧玉嬌的行為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但系防衛(wèi)過當,且鄧玉嬌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又有自首情節(jié),故免于處罰。鄧玉嬌當庭開釋。媒體均捕捉到鄧玉嬌在其母陪同下自由走出法院的鏡頭。近幾日,判決結(jié)果,不僅持續(xù)受到民間熱烈叫好,也獲得兩岸三地主流媒體評論的肯定。但也有海外媒體在看到其“合民意”的同時質(zhì)疑其“合法性”,認為真正的法制社會,其司法不應受公眾情緒之左右。看來,圍繞鄧玉嬌案的爭論遠未塵埃落定。
鄧玉嬌案之所以在中國大陸引起轟動效應,是因為鄧玉嬌的遭遇,并非罕見的個案,而是普遍存在于大陸各地的“不良官”與“小女子”、強與弱具有代表性的社會現(xiàn)象。而這類有可能“分分鐘”發(fā)生的事件,或因金錢,或因權勢,未升級為命案,也就難以浮上輿論的水面。偏偏這位不良官員碰上了誓死不從的“烈女”,一刀刺出一個全民喝彩的新聞焦點,也就不足為怪了。
在大陸的各種社會矛盾中,貪官與草民的矛盾可謂最為刺眼。尤其在當今貪官污吏為百姓深惡痛絕,中共高層著力反腐、鐵腕治吏,輿論推波助瀾的社會環(huán)境下,鄧玉嬌“以弱勝強”的判決結(jié)果是既合情也合理的。體現(xiàn)某種正義伸張的法制精神。當然,毋庸諱言:案件無法置身于這個以民意為核心的強大影響之外,堪稱一個典型的受民意影響的判決。當然,不一定所有受到民意影響的案件,最后都會有公正判決
其實,環(huán)顧世界,包括某些自詡為“健全法制社會”的西方發(fā)達國家,司法判決受到這樣那樣的影響的案例,舉不勝舉。某些人期望的“純粹法制社會”,在現(xiàn)實中并不存在。原因很簡單,最后宣讀判決結(jié)果的是人,而不是法律機器。人往往在受影響后,依然在法律條文中找到有利于這種影響的“條文”。
司法在某些國度受到金錢、權勢等影響暫且不提,受民意影響而最終影響案件進程與判決結(jié)果的例子也有很多。以法國為例,遠至密特朗時代的“當哥爾強奸案”,近至2004年“烏特魯淫童案”,其中都可找到司法受到強大輿論與民意影響的痕跡。
所以,司法受到民意影響,并不為中國所獨有;各國司法受民意影響所造成的判決結(jié)果的好與壞,也可以截然不同。所以,判斷鄧玉嬌案的是非,不宜僅從司法是否受外來影響去判斷,而應該就事論事,將案件放進中國社會發(fā)展的大環(huán)境中去考察,以“伸張正義”為判斷是非之準繩。
回顧中國改革開放三十年的歷程,其中不乏司法判決受官、商、利益集團甚至惡勢力影響的反面案例。而受民意影響而使正義伸張的、類似“孫志剛們”的案件,是近年呈現(xiàn)出的一個顯著特點。鄧玉嬌案,只是這一類案件之中的一個罷了。而這類案件之所以能夠接受草根民意的影響,這與執(zhí)政黨“以民為本”執(zhí)政方略的確立有直接的關聯(lián)。鄧案以弱勝強的結(jié)果,我們傾向于將其看作中國種種社會變化中的又一個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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