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7月23日電 臺灣《中華日報》23日刊文說,“陳致中召妓”成為某周刊的“封面故事”。雙方各執(zhí)一詞,姿態(tài)都很高。問題不在召妓,而是什么人干這檔事?公眾人物必須對其隱私負責(zé)。多說無益,雙方還是法院見吧。
文章摘編如下:
“陳致中召妓”成為某周刊的“封面故事”。真的?假的?雙方各執(zhí)一詞,姿態(tài)都很高。陳致中昨天決定提告,周刊則表示歡迎來告。
有人認為周刊無聊,有行業(yè)就有顧客,何況春城無處不飛花,有花街柳巷,就有眠花宿柳者,沒什么好大驚小怪的。有人則認為,陳致中是公眾人物,又要參選高雄市議員,其行為受檢驗,乃理所當(dāng)然。
兩種說法南轅北轍,但有共通點:問題不在召妓,而是什么人干這檔事?召妓者若為路人A,周刊就不會有興趣報道,陳致中則不然。公眾人物必須對其隱私負責(zé),有事實為證:二○○四年,美國民主黨一位競逐黨內(nèi)總統(tǒng)提名者,被媒體揭露性丑聞,終被三振出局;好萊塢明星休葛蘭召妓“車震”,被警方逮個正著,從此星光黯淡。
社會對公眾人物有較高的道德要求,因為他們既然享用社會資源,就要成為眾人表率。其次,他們擁有比常人多的權(quán)利,譬如陳致中可能當(dāng)選而有問政權(quán),他若“召妓”,不免使人懷疑他有“女人只是衣服”心理,未來遇到女性權(quán)益問題時,豈會認真?
為了維護形象,陳致中提告是唯一選擇,尤其是周刊言之鑿鑿,聲稱還有四卷錄像帶,可作為呈堂證據(jù),陳致中只好與之對簿公堂,讓證據(jù)來說話。
黃睿靚護夫心切,說那個應(yīng)召女身價只有五千元新臺幣,就有可能被以新臺幣五千元收買而“說謊”。循此邏輯,那個應(yīng)召女豈不也可能被陳致中收買而說“認錯恩客”?多說無益,雙方還是法院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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