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嘉祥被免去黨內(nèi)外一切職務(wù)!
交通運輸部黨組11月3日這一決定,讓林嘉祥涉嫌“調(diào)戲未成年女孩”事件的處理向前邁出了一步,同時也讓民眾對該案真相的探究和公正處理有了進一步的期待。
據(jù)媒體報道:“2008年10月29日晚,深圳海事局原黨組書記、副局長兼紀檢組長林嘉祥,在深圳南山區(qū)科技園新梅園海鮮大酒樓晚餐喝酒后,因上廁所找不到路,要求正在酒樓玩耍的一名11歲女孩帶路。在進入洗手間時,林嘉祥強行將女孩拉入洗手間,并掐她的脖子,女孩掙脫后告知父母。
“在遭到他們的質(zhì)問時,林嘉祥態(tài)度極其惡劣,口出狂言:‘我就是干了,怎么樣?’緊接著再出大話:‘你知道我是誰嗎?我是交通部派下來的,級別和你們市長一樣高!谌涓欠懦龊菰挘骸銈冞@些人算個屁呀,敢跟我斗,看我怎么收拾你們。’"
林嘉祥的行為究竟是違法還是犯罪?是該治安處罰還是應(yīng)追究刑事責任?記者今天分別采訪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和中國政法大學兩位知名的法學教授。
"林嘉祥的行為在道德上應(yīng)該受到'千夫指',這是毫無疑問的。"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韓玉勝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從目前披露的有關(guān)該事件的“事實”來看,林嘉祥是在酒樓實施的該行為,酒樓屬于公共場所,按治安處罰案件處理可能更為合適。
"對犯罪行為的認定不能停留在主觀推斷上,必須要有確鑿的事實和證據(jù)。" 韓玉勝說,林嘉祥把女孩往洗手間拖究竟要干什么,目前并沒有明確的說法。林嘉祥的主觀故意內(nèi)容到底是什么,他究竟要做什么,從目前公布的證據(jù)來看都是不明確的。嚴格從法律規(guī)定來說,目前披露的資料顯示,對其行為如何定性尚缺乏充足的法律證據(jù)。
對于林嘉祥涉嫌“調(diào)戲未成年女孩”事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皮藝軍持同樣的觀點。他告訴記者,任何一個行為要構(gòu)成犯罪,必須具備犯罪的構(gòu)成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客體。林嘉祥縱然掐了女孩的脖子,并將女孩向洗手間拉,但是其主觀故意的內(nèi)容是什么,目前還不清楚。對這一事件如何定性、處理,還有待警方的進一步調(diào)查、核實。
皮藝軍告訴記者,國外有些國家專門制定了少年刑法,對于涉及少年的刑事犯罪,法官會按照兒童利益優(yōu)先原則進行裁量。而我國刑法卻沒有類似的規(guī)定。
皮藝軍建議,我國應(yīng)加強對受害兒童保護的立法,更好地保護兒童合法權(quán)益不受侵犯。 (記者 徐偉 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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