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1日)下午舉行的《警察執(zhí)法與公民維權(quán)沖突協(xié)調(diào)問題》研討會上,公安大學教授周欣提出哈爾濱打死公民案件有可能推動中國鑒定制度。
周欣說:最近出現(xiàn)的哈爾濱警察打死公民案件,我本來對這個案件不想做任何評價,因為沒有一個結(jié)論性的意見。但是從這兒可以引發(fā)出有一個共性就是鑒定問題。我們國家的鑒定在哈爾濱的案件中我個人感覺對我們原有的鑒定制度的一次重大的沖擊,我跟我的學生上課的時候有可能導致孫志剛的情形,就是推動了我們國家鑒定制度的改革。我們國家鑒定制度是有利于打擊犯罪的思想下規(guī)定的,所以決定權(quán)一直在官方,不在老百姓這兒,老百姓只有申請重新做鑒定的權(quán)利,但是沒有自己自主做鑒定的權(quán)利。
周欣認為:這個權(quán)利公檢法都可以用,公安出了事之后,公安自己找人做鑒定,就是一個非常公正的公安機關(guān),他們的可信度也會大打折扣。所以這樣的鑒定再加上有疑問的時候,老百姓或者是當事人提出來說我對這個鑒定有疑問,需要補充鑒定,需要重新鑒定,這個決定權(quán)又在官方。所以我覺得這一點上,這次哈爾濱這個案件是迫不得已同意了當事人自己請的,我是網(wǎng)上看到的,是不是對我不知道,因為我看是公安機關(guān)自己的新聞發(fā)布人也是這么承認的,最后不得已承認了是當事人自己請的兩個鑒定人,不僅僅是允許他們在場看,而且也允許他們參與了,這個可能就是一個大的事情了,就是在鑒定這一塊,就我所知,以前從來沒有過。
周欣提到:這樣的話緊接著后面陸陸續(xù)續(xù),包括這兩天出的案子里面都出現(xiàn)鑒定的問題,為什么在那起案件允許當事人找的鑒定人鑒定,我們后面的案子是不是也有這個問題,有這個問題是不是就推動了鑒定制度新的改變?所以我想,如果推動了鑒定制度的改變,他的問題就不是在鑒定制度了,就是在后面的審判制度了,就是在法庭上有這樣一系列的不同的鑒定,官方和私方做的鑒定,必須有一個鑒定人出庭,必須出庭的時候就是推動我們審判制度的改革。所以這個意義非常重大,這是我個人的一個看法。(作者:呂衛(wèi)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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