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已久的精神損害納入國家賠償范圍,終于有了回應。2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的《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在精神損害賠償方面有了突破性進展,首次將精神損害納入國家賠償范圍。
提起精神損害賠償,人們很自然地會想起兩個人——麻旦旦和佘祥林。7年前,陜西一位叫麻旦旦的女子被公安屈打成招誣為賣淫并被關(guān)押,后來麻以自己是處女的醫(yī)學證明才洗刷不白之冤。這起震驚世人的荒唐事件,最后卻以麻旦旦獲得區(qū)區(qū)70多元的“國家賠償”了結(jié)。而佘祥林因為“殺妻冤案”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在獄中度過了11個春秋。
兩起案件中,最為人詬病的就是“精神損失不賠償”。因而,面對麻旦旦在訴訟中提出的50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shù)恼埱,法院可以“依法”不予支持。至于佘祥林,也沒有具體明確精神損害賠償?shù)降资嵌嗌佟?
追本溯源,1994年出臺的《國家賠償法》雖然規(guī)定了行政機關(guān)違法行使職權(quán)侵犯公民人身權(quán)和財產(chǎn)權(quán)的,應當賠償,但賠償只限定在醫(yī)療費、誤工費收入、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直接損失的范圍內(nèi),并沒有包含精神損害賠償?shù)膬?nèi)容。對于精神損害,只是規(guī)定在侵權(quán)行為影響的范圍內(nèi),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公民侵權(quán)造成他人精神損失的,要承擔精神損失費,而國家的行為造成公民精神損失的,卻不予賠償,這顯然說不過去。其一,國家機關(guān)和公民作為賠償主體本來就是平等的,國家沒理由作為特殊主體凌駕于法律之上;其二,民事領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訴訟已司空見慣,且《民法通則》明文規(guī)定支持精神損害賠償,《國家賠償法》不予支持,不利于建立一個統(tǒng)一的國家賠償體系;其三,在一個以人為本的社會,人的尊嚴是最基本的權(quán)利,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權(quán)利侵犯,而侵犯后則有責任進行賠償。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精神損害納入國家賠償,是社會進步與文明的體現(xiàn)。
在精神損害賠償已確立21年之后,我們終于等來了納入國家賠償?shù)倪@一天,雖然晚了些,但多少令人欣慰。然而,精神損害程度如何認定?賠償標準如何掌握?這些都是很復雜的現(xiàn)實問題。法律難以對精神損害的賠償標準作出統(tǒng)一規(guī)定,將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jù)審判實踐中出現(xiàn)的具體問題,作出具體應用的解釋。我們都知道,《國家賠償法》中有規(guī)定: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如果精神賠償按此標準,顯然過低。有人已經(jīng)就此質(zhì)疑過:買一件假貨還可以加倍賠償,難道吃錯了官司還不如買一件假貨?此前,有專家建議將國家賠償標準提高為 “至少是日平均工資的5倍”?墒谴舜涡拚覆莅覆⑽刺峒啊V劣诰駬p害賠償標準是多少,國家賠償?shù)牧Χ饶苡卸啻螅覀冎荒苁媚恳源。但有一點必須確定的是,現(xiàn)在的賠償金標準必須要有所提高,精神損害賠償也不能止于象征意義。(作者: 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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