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劍閣:老板不會“來事”官員主動索賄獲刑
2008年09月03日 13:41 來源:檢察日報 發(fā)表評論
近日,由四川省劍閣縣檢察院查辦的鄭飛、尤春玲涉嫌受賄案有了結(jié)果,該縣法院以受賄罪分別判處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
鄭飛、尤春玲原來分別是劍閣縣地方海事處處長和出納。2007年7月至11月,劍閣縣地方海事處決定在該縣長嶺鄉(xiāng)和下寺鎮(zhèn)新建7個碼頭,并先后將新建的碼頭發(fā)包給陸某、李某等3人。碼頭在建期間,鄭飛與尤春玲商量:“我們修了那么多碼頭,那些承包工程的老板都不會‘來事’,去找他們給我們表示一下,要不以后就沒機會了。”于是二人以單位資金緊張為由向碼頭承包人索要回扣,承包人陸某、李某等3人為了能及時領(lǐng)到工程建設(shè)款,先后4次向鄭飛和尤春玲行賄6.2萬元。事后,鄭飛分得3.2萬元,尤春玲分得3萬元。另外,在此期間鄭飛還單獨向與該縣地方海事處簽訂造船合同的一家造船廠、一個修建橋梁承包人索賄1.5萬元。
明知索賄是犯罪,鄭飛和尤春玲因為害怕不敢使用索要來的錢,只能把其或存入銀行或放在家中。案發(fā)后,二人將涉案贓款全部交到了檢察機關(guān)。(劉德華 左斌周 何新明)
【編輯:吳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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