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了一番
“避風港”之嫌能否完全消除
十年牢獄,能否嚇退那些貪官?
不少觀點認為,相比貪污受賄罪所規(guī)定的最高刑———死刑,十年還是太輕。這樣并不能真正堵死貪官的退路,那些貪污受賄的人還是有躲避的余地。
韓玉勝的觀點則相對中立,他認為最高刑期10年是有點偏輕,可以適當增加到15年。
但曲新久認為,10年刑期和世界其他國家相比已經很重了。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提供的參閱資料,對于類似情況,美國規(guī)定處5年以下監(jiān)禁,并處罰金;新加坡規(guī)定刑期不超過10年;印度規(guī)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文萊則規(guī)定處7年監(jiān)禁。
有人提出,很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就是沒有被查明證實的貪污罪和受賄罪,所以應該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量刑幅度提高到與貪污罪、受賄罪一樣。
“這種觀點有失偏頗!庇浾卟稍L的多位刑法專家均表示,因為我們并不能證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中涉及的財產完全就是貪污或者受賄所得,因此,在立法上適當提高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定刑,并不意味著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可以與貪污罪、受賄罪的法定刑“等量齊觀”。
劉仁文解釋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刑法規(guī)定的其他罪名相比,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將證明責任部分地轉移到了被告人身上,即刑法規(guī)定由被告人自己說明其超出合法收入財產的來源,如果不能說明就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論處;而其他罪名都是由公訴方即檢察機關來承擔證明責任的。
“正因為考慮到該罪將證明責任部分地轉移到被告人身上,而公訴方只需證明被告人存在與其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財產或支出即可,立法機關才把刑罰的幅度定得較低,而不是像貪污、賄賂罪那樣把法定最高刑定為死刑。”劉仁文說。
一些激進的觀點認為,鑒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一些貪官的“避風港”———這一質疑的存在,最徹底的解決辦法就是,從立法上取消這一罪名。
韓玉勝對此表示明確反對:“如果取消,就會有更多的貪官逍遙法外,錢的來源說不清就說不清了,無法定罪,也就無法認定這些錢的性質,這樣不僅不能消除有些人擔憂的貪官‘避風港’問題,反而可能使這個‘避風港’越來越安全了!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出現,是為了適應我國打擊腐敗行為的客觀需要。在現實中,要認定貪污罪或賄賂罪,需要有形成鎖鏈的證據,像行賄受賄這種一對一的犯罪,以及某些極其隱蔽的貪污犯罪,如果他本人不承認,又找不到別的有效證據,要證明就非常困難。”劉仁文舉例說,“我們經常能看到這樣的案例,一個‘貪官’被挖出來后,明明有大量的財產超出其合法收入,大家都認為那些錢財一定是貪污、受賄得來的,但檢察機關卻因沒有證據證明這一點而不能對其定罪。為了不讓貪腐分子逃脫法律的制裁,立法只好退而求其次,在不得已的情況下,規(guī)定一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北京師范大學教授盧建平認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從法理上來說,就是一個兜底性的條款。還有刑法專家點出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實體法價值所在———嚴密法網、堵塞漏洞,使犯罪分子受到應有懲罰。多位接受記者采訪的專家們一致認為,“對這一罪名,應該不斷完善,而不是取消。”
在刑法專家看來,對于目前爭議的焦點,量刑過輕已經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決,而量刑分層的問題,則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具體細化。韓玉勝的建議是,可以考慮100萬元以下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可以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來源不明的財產在50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周光權透露,之所以在這次審議中沒有提出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涉案額度進行層次化,主要考慮到中國幅員遼闊,東、中、西部經濟發(fā)展水平存在差異,各地區(qū)的收入、消費水平也是層次明顯。如果在刑法中進行劃分,必然導致各地區(qū)司法審判與實際情況的矛盾。他認為,具體標準如何劃分,應該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司法解釋作出詳細規(guī)定,尤其是如何確定占有財產與合法收入差額問題,一定要根據每個地方的經濟指標作出合理的裁決。
何時單獨適用
專家冀望官員財產申報立法
另一個事實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雖在1988年“入罪”,但這一刑罰在二十年來幾乎沒有單獨適用過,而是多依附于貪污、受賄等主罪。在不少有名的案件中,往往都同時附帶著一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有人將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歸結為我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匱乏。
據專家介紹,財產申報制度是指法定范圍內的國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有關機關如實申報其財產狀況及變化情況,并接受有關機關監(jiān)督檢查的法律制度。通俗地講,就是官員在上任前要公開自己的家庭財產,上任后每年都要如實申報,申報后社會各界和官方都可以查他的財產。官員離職時要接受審計,說明其所有現有財產的來源。
韓玉勝認為,建立一個公開透明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非常有必要”。
“財產申報制度意義很明確,就是反腐防腐!敝袊ù髮W行政管理研究所所長劉俊生今天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也表明了相同的觀點,“在沒有財產申報制度的情況下,要對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進行定罪,就會出現一些學者所擔心的合法性問題;但如果我們有財產申報制度,一旦查出官員的實際財產與所申報財產差額巨大,我們就可以單獨適用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這一罪名了。因為你的財產來源應當是明了的,由于你違反了財產申報法,才導致現在要你自己來證明財產來源合法的局面。”
據劉仁文介紹,盡管我國有《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guī)定》,但這一文件更側重于對干部的內部規(guī)定,并非法律,而且要求申報的主要內容是工資獎金等收入,并不是所有財產。
記者了解到,早在1989年,就有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制定財產申報法,1994年,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將財產申報法正式列入立法規(guī)劃。時隔13年之后,也就是在去年,國家預防腐敗局有關人員也曾表示,要在適當的時機推出財產申報法。
記者獲悉,今年5月,新疆阿勒泰地區(qū)率先在全國試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把過去通行的官員“收入申報”擴大為“財產申報”,并承諾在阿勒泰廉政網和當地主流媒體上公示黨政官員的“財產申報結果”。
據報道,阿勒泰地區(qū)的財產申報制度是一個比較完整的制度設計,包括“申報、公開、監(jiān)督和問責”四個前后相承的環(huán)節(jié)。這一制度還把離任申報的時限延續(xù)到退休后三年期滿為止,并將2009年1月1日定為首次申報時間,“凡在該規(guī)定首次申報前不主動上繳違法違紀收入的,紀檢監(jiān)察機關將根據非法財產所得數額、情節(jié),給予從重或加重直至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并建議司法機關按最高刑罰量刑!
業(yè)內評價,這一破冰之舉,為中國建立官員財產公開制度提供了“良好范本”。
但也有很多人擔心,這么好的財產申報制度,到底能不能真正實行?就算實行,到底能走多遠?
財產申報制度
財產申報制度是指法定范圍內的國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有關機關如實申報其財產狀況及變化情況,并接受有關機關監(jiān)督檢查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完善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
財產申報制度一旦建立,任職前,官員要向相應機關申報其個人和家庭的所有財產;任職中,官員要隨時申報個人和家庭增加的財產;離職時,官員要接受審計,說明其所有現有財產的來源。在這種制度下,腐敗問題就比較容易被發(fā)現,同時,對意欲腐敗的官員也會有一種威懾作用。(陳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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