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耒陽市一中高考考點無線電舞弊事件上周剛曝光,近日媒體又披露,今年高考期間,山東陽谷縣10余名“槍手”赴甘肅省天水市部分考點替考,有關責任人已初步受到查處。(6月19日《蘭州晨報》)
從2000年湖南嘉禾一中高考考點舞弊案、廣東電白縣高考考場BP機聯(lián)手舞弊案,到2005年安徽省碭山高考集體手機舞弊案,再到今年的湖南耒陽高考舞弊事件和山東“槍手”赴甘肅替考事件,在一些地方,高考舞弊現(xiàn)象不同程度存在。
從有關專家和媒體評論提出的意見看,治理高考舞弊無外乎三種手段:一是加強技術防范,二是嚴格組織監(jiān)考,三是對作弊者予以嚴懲,必要時可以修改相關法律,以加大對作弊行為的懲處力度。但是,很少有人從道德建設的層面探尋考試舞弊的治理之道。人們普遍認為,反舞弊猶如反腐敗,制度建設永遠比道德建設更重要。
制度建設當然重要,然而它“防君子不防小人”。“君子”才有規(guī)則意識和自我約束意識,才能認同并遵守制度;“小人”則會致力于鉆制度的漏洞,而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嚴密和完善到絕無一個漏洞的地步。
筆者有個朋友在北京一所大學教書,去年赴美國一所大學進修,發(fā)現(xiàn)美國大學的考試制度太“荒唐”。比如說,某系有兩個班,上午一班考試,下午二班考試,考題完全相同,但校方從不擔心二班學生去找一班學生打聽題目,或者一班學生主動給二班學生泄露題目。事實上,這兩個班的學生也的確不會干這等舞弊之事。
為什么?除了攝于“嚴刑峻法”,學生一旦有舞弊行為,將在信用檔案上留下永遠的污點。更重要的是,絕大多數(shù)學生對考試舞弊懷有強烈的恥辱感,覺得為了考個好分數(shù)而作弊,是奇恥大辱。這種恥感既來自制度的宣示作用、“嚴刑峻法”產(chǎn)生的威懾力,也來自長期道德建設從外界對個人內(nèi)心形成的約束,甚至來自個人的信仰,使他們對“制度漏洞”視而不見。
不獨考試制度,在一些道德建設卓有成效的國家,人們普遍沒有“鉆漏洞”的意識,更以“鉆漏洞”為恥、為不屑,所以“鉆漏洞”的現(xiàn)象十分少見。
相比之下,今天我們治理考試舞弊,制度建設和嚴加懲處自然必不可少,但也要避免走入“制度萬能”的誤區(qū),而同樣需要強化道德建設包括“恥感教育”,特別要改革傳統(tǒng)的道德灌輸模式,代之以新鮮的內(nèi)容。
□李瑞(北京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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