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地震過后,相關的法律難題開始浮出水面,除了討論較多的地震與訴訟時效、期限的問題外,還有以下幾方面的問題需要引起重視,筆者現(xiàn)分述之并提出解決之道。
一、關于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
據《環(huán)球時報》消息,在四川大地震中遭受損失的財產中只有極少部分投有保險,而根據中國的財產保險規(guī)則,地震屬于保險公司免賠范圍。
觀點:如果受災人災前與保險公司簽訂有保險合同,則保險合同中的免賠條款應是無效,保險公司應當按約定的保險金額理賠。但重復訂立的財產保險合同只賠一次,人身保險可以重復理賠,沒有上限限制。
理由:首先,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断M者權益保護法》也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含有這些內容的格式合同無效。其次,在法院的先前類似案件判決中,已有直接認定保險合同免賠條款無效的先例,理由是“這些免賠條款顯然不能對抗人的生命和財產”。
二、關于按揭與銀行貸款
觀點:房屋滅失原則上不能免除受災人的債務,但受災人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zhí)行的,即使被銀行告上法庭法院也只有終結執(zhí)行一條路可走。
理由:用受災房屋擔保銀行的債務屬于從合同,主合同則是與銀行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因地震導致?lián)N餃缡Ш螅绻课萃ㄟ^保險理賠或者補償?shù)热〉觅r償金的,則賠償金應作為抵押財產,銀行仍有優(yōu)先受償權。但如果房屋滅失后并未因此取得任何財產的,只是擔保合同客觀不能履行,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受災人作為債務人仍應當履行債務。但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在執(zhí)行程序中,被執(zhí)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的,裁定終結執(zhí)行。實務中,終結執(zhí)行的裁定書往往是銀行核銷債務的法定依據之一。
三、關于員工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所謂工傷是指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工傷應當享受工傷待遇。因工作原因殘廢或者死亡的,往往能取得巨額工傷待遇,其標準甚至遠超出人身損害的賠償標準。
觀點:地震中傷殘或者死亡的職工大部分可享受工傷待遇。
理由: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本次地震時間是大部分單位的上班時間,絕大部分職工均處于工作場所內,受到地震的傷害應為意外傷害,理應享受工傷待遇。此外,為了保證工傷待遇的落實,條例還規(guī)定,用人單位如果不認為是工傷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即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職工不是工傷則推定為工傷。
四、關于在建工程與未交付不動產
觀點:在建工程的承建人必須保證工程質量,建設過程中工程驗收合格并交付前發(fā)生的工程質量責任由承建單位負責。購房人所購不動產在交付前應當由開發(fā)商承擔工程質量責任,工程不合格的,購房人可以拒收并由開發(fā)商承擔相關責任。
理由:根據我國建筑法、房地產法、建筑工程質量條例等法律規(guī)定,工程須竣工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事實上,工程發(fā)包方(往往是建設單位)與承建方進行工程決算也是以工程驗收合格作為前提的,在工程驗收合格并交付建設單位前,承建單位當然應對工程質量負責。
在房地產買賣合同中,按時交付合同約定的不動產是出賣人的主要義務,房地產管理規(guī)定中甚至要求開發(fā)商對工程質量承擔不少于兩年的保修責任。《合同法》等法律規(guī)定,交付作為標的物風險轉移的依據,交付前標的物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后由買受人承擔。
這里還有一個問題需要說明,就是已經辦理了產權證但未實際交房的如何確定房屋滅失的風險?筆者認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房屋交付除當事人專門約定外,須以轉移占有作為交付的條件,就是說已經辦理產權證但未實際向購房人轉移占有的房屋,其滅失責任由開發(fā)商承擔。
五、關于被羈押人員傷亡待遇
觀點:如果罪犯是在勞動中傷亡的,則應參照工傷待遇處理。法律沒有規(guī)定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行政拘留人員、被司法拘留人員傷亡如何處理。但不排除國家可從人道主義出發(fā)給與一定的補償。
理由:這次地震地區(qū)有很多看守所、監(jiān)獄等也遭毀滅性破壞,造成了包括羈押人員在內的大量人員傷亡。
我國《監(jiān)獄法》規(guī)定,罪犯在勞動中致傷、致殘或者死亡的,由監(jiān)獄參照國家勞動保險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參照勞動保險處理而不是按照勞動保險程序處理,傷亡的罪犯只是享受勞動保險即工傷保險待遇,至于處理程序因事實上此次地震實屬罕見,也無先例可循。筆者建議可按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程序提出申請。至于未決犯(含被拘留人員)意外死亡的,法律只規(guī)定了羈押機關的通知義務,如何賠償或者給與什么待遇并無規(guī)定。因國家有保障未決犯(含被拘留人員)人身安全的責任,且傷亡也非任何人過錯所致,從公平角度出發(fā),國家可以給與一定數(shù)額的補償。(作者: 牛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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