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的首日,河北省滄州市律師韓甫政即以公民身份向國務院發(fā)出舉報信和建議書,要求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關于教育、衛(wèi)生、住房、城建等方面的“國家標準”。
韓甫政說,去年他曾經因為查詢一個政府信息被要求付費。經過查詢法律他認為不合理,而《政府信息公開條
例》實施后,他希望能夠通過《條例》賦予舉報權利,推進國家部委對公民“知情權”的開放程度。
5月4日是本月第一個工作日,全國各地有許多公民像韓甫政一樣,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guī)定遞交了相關申請,一時間各地的“信息公開第一案”紛紛被關注。
5月4日當天上午8時許,北京市民陳育華就趕到北京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接待室,遞交了一份《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及相關的申請信和附件資料,其內容是要了解北京市2003年至今的養(yǎng)犬管理費用使用情況。
陳育華的申請被受理,根據《條例》規(guī)定,北京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接待室將于5月23日前作出書面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將另行書面通知。
陳育華說,北京歷年所收養(yǎng)犬管理服務費,如分區(qū)(派出所)分標準(1000元、500元、200元等)犬只的明細匯總;歷年支出狀況,如提供的服務和費用發(fā)生的分類明細匯總等,都是養(yǎng)犬的公民關心的,理應接受公眾監(jiān)督,向養(yǎng)犬人提供有關信息,并由有資質的審計部門發(fā)布。他表示,自己養(yǎng)犬并繳費,自然關心養(yǎng)犬管理服務費收取后的使用情況。但多年來“所繳的費用和受到的服務極不對稱”。
與此同時,北京市民湛江也向海淀區(qū)環(huán)保局提出申請,了解四季青鎮(zhèn)門頭村香山清琴別墅開發(fā)商允諾的回遷房未能按期交付,數(shù)百戶拆遷后無房居住的村民維權未果的情況。
也是在5月4日,上海律師嚴義明趕到安徽省合肥市,向安徽省衛(wèi)生廳申請公開有關手足口病疫情的詳細信息。此后,他還趕往阜陽,就此事向阜陽市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目的是此次腸道病毒EV71爆發(fā)時是否瞞報遲報?因為,阜陽市疾病控制中心的傳染病調查結論是,該病從3月上旬即開始發(fā)生,但據安徽省衛(wèi)生廳發(fā)布的新聞通稿,該廳接到阜陽市報告的時間是3月31日。此后直到4月23日后,安徽省衛(wèi)生廳才向社會公布疫情情況。
5月5日,湖南省汝城縣黃由儉等5人將汝城縣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起因是向縣政府申請公開信息遭拒。這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正式實施以來,全國首例市民狀告“政府信息不公開”的行政訴訟案。
黃由儉是原汝城縣自來水公司的退休職工,5月4日一大早,黃由儉、鄧柏松等5人來到縣人民政府鄭重遞交了申請,要求公開有關“原縣自來水公司改制情況的調查報告”。他們的申請遭到當場拒絕?h有關負責人說:“該調查報告不能代表政府的意見,只是供領導參考使用的,政府調查報告不屬信息公開的范圍!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像一縷陽光,激發(fā)了公民借此更多更完整地了解自己所關心事情真相的要求。
政府信息公開:不過是一個好的開始
據記者了解,《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后,環(huán)境保護部的行動最快,率先發(fā)布了第一批《環(huán)境保護部信息公開目錄》和《環(huán)境保護部信息公開指南》。該部表示,建設項目的環(huán)評、突發(fā)環(huán)境事件、發(fā)生重大環(huán)境污染事故的企業(yè)名單等信息都將會主動公開,而公眾申請公開的環(huán)境信息,環(huán)保部也將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此外,環(huán)境保護部自5月1日起在部行政服務大廳,正式受理環(huán)境信息公開的申請。
但也有些政府部門對此不那么積極。據北京律師郝勁松介紹,他向一個政府部門提出信息公開申請,對方表示:不接待來訪。其公布的咨詢電話也無人接聽,只有到其網站遞交申請一條“路”可走,給公民造成很大不便。郝勁松律師認為:這些問題的主要原因是這些政府“衙門”可能沒想到《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剛剛實行,就會有人找上門來,表現(xiàn)得很不適應。事實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實施日期早就公布,沒準備好的部門,只能說明還沒有重視起來。而這些機關如不趕快進入角色,很可能要當行政訴訟的被告。
郝勁松律師還談到,《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實施就是要防止政府機關瞞報涉及公民知情權的相關事實真相,特別是突發(fā)事件。瞞報如果涉及天災人禍,危害后果將很可怕。我們已經有了這方面的教訓,才頒布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F(xiàn)在,老百姓有了《條例》作法律依據,知情權在法律意義上就有了保障。當然,有些問題還需要經過一段時間才能解決。
不過,北京市政府專家顧問團顧問王德祿等學者也提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本身尚不完善,問責機制不明確,實施效果依賴于政府官員的行政良知!稐l例》提及了公民可以行政訴訟,提及了行政機關的義務和責任。但是,當公眾與政府對有關信息公開發(fā)生爭議時,單純的行政問責效果肯定不會很好,司法救濟途徑和問責機制等問題《條例》中還都沒解決。如《條例》第35條的規(guī)定的什么情況下算是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情節(jié)嚴重”,什么情況下才能“構成犯罪”,以及給予“處分”和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標準,都沒有明示,不知道該如何操作。
專家們表示,從我國法治社會的發(fā)展進程來看,《條例》只不過是萬里長征的第一步,要實現(xiàn)真正的“公開”還有很長的路。(丁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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