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博物館實行年檢制度。博物館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并接受年度檢查。年度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博物館章程執(zhí)行情況,藏品、展覽、工作人員和機構的變動情況,以及社會教育、安全、財務管理等情況。
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6月30日前,將上一年度本行政區(qū)域博物館的檢查情況予以公布,并報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博物館的名稱、館址、章程等重要事項發(fā)生變更前,應當報請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和有關登記管理機關許可。
博物館法定代表人發(fā)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報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同意,并到有關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博物館因特殊情況需要終止的,應當向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提交終止申請報告、資產清算報告及藏品處置方案。
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博物館終止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許可意見。資產清算報告及藏品處置方案符合法定要求的,許可同意;資產清算報告及藏品處置方案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后許可同意。有關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根據省級文物主管部門的許可意見,辦理博物館登記證書注銷等手續(xù)。
第二十條 國有博物館終止的,其藏品由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指定的國有博物館收藏。
非國有博物館終止的,以博物館名義征集、采集、購買、交換取得的藏品,應當轉讓給其他博物館收藏;接受捐贈取得的藏品,應當在征得捐贈人同意后,無償交由其他博物館收藏。
第二十一條 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當依照符合法定要求的藏品處置方案,對博物館終止后的藏品處置過程予以監(jiān)督。
終止博物館的法定代表人,對藏品處置承擔責任。
第三章 藏品管理
第二十二條 博物館藏品的收藏、保護和展示,應當建立、健全相關規(guī)章制度,并報縣級以上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博物館應當建立藏品總賬、分類賬及每件藏品的檔案。藏品總賬和分類賬,應當報縣級以上文物主管部門備案。未建立藏品總賬、分類賬和藏品檔案的博物館,由縣級以上文物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博物館通過征集、采集、購買、交換、接受捐贈和調撥等方式取得的藏品,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列入藏品總賬。
第二十四條 博物館應當依法對其藏品按照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確定等級。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對博物館的珍貴藏品進行復核。
第二十五條 博物館應當具備保障藏品安全的設備和設施。珍貴藏品和其他易損易壞的藏品,應設立專庫或專柜并由專人負責保管。
國有博物館不具備保障藏品安全的設備和設施的,其藏品應當由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指定其他國有博物館代為保管。
第二十六條 博物館的法定代表人,對藏品安全承擔責任。博物館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應當辦理藏品移交手續(xù)。
第二十七條 從事博物館藏品修復、復制、拓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省級以上文物主管部門頒發(fā)的資質證書。
第二十八條 不夠收藏標準,或因腐蝕損毀等原因無法修復且無繼續(xù)保存價值的藏品,經博物館或受委托的專家委員會評估認定后,可以向省級文物主管部門申請退出館藏。
退出館藏申請材料的內容,應當包括擬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稱、數量和退出館藏的原因,并附有關藏品檔案復制件。
第二十九條 國有博物館所在地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退出館藏申請后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審議。專家委員會審議不同意的,終止退出館藏程序。
專家委員會審議同意的,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將有關材料在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和有關省級文物主管部門的官方網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間,國有博物館可以申請通過調撥等方式取得該藏品。如無國有博物館申請通過調撥等方式取得該藏品,則由省級文物主管部門處置。藏品處置方案報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條 非國有博物館申請藏品退出館藏,申請材料應當附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書面意見。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退出館藏申請后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審議,并根據專家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作出是否允許退出館藏的決定。
圖片報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