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海南興業(yè)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原省政府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劉連璉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因劉連璉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日前經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后,終審判定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對劉連璉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此案經海南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00年初,劉連璉擔任興業(yè)公司董事長期間,該公司股票即將上市發(fā)行,劉連璉利用其董事長的職務之便,商定好所賺利潤對半分配后,為江蘇太倉公司提供內幕信息,使太倉公司借其他公司名義以一般法人身份成功收購181萬余股興業(yè)公司股票。2000年9月到12月,太倉公司將興業(yè)公司的股票陸續(xù)拋售完畢,獲利1697萬余元。2001年7月到2002年4月間,太倉公司總經理按事先約定,將400萬元人民幣交給劉連璉。一審由此認定,劉連璉的上述行為構成受賄罪。
一審同時查明,劉連璉還有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數額巨大的財產折合人民幣2000多萬元。
2006年8月4日,海南中院以劉連璉犯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宣判后,劉連璉上訴稱,太倉公司給她的400萬元是自己與太倉公司總經理基于朋友關系共同合作買賣股票獲利后的利潤分成,不是受賄行為;法院查封的自己財產中有一部分是她母親等人委托自己保管的,也有一部分是親戚委托自己代為理財的,不應被視為其個人財產全部沒收,更不應該將他人委托其理財的合法財產沒收;同時,劉連璉請求法院考慮她的自首情節(jié),從輕量刑。
省高級人民法院進一步審理后認為,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劉連璉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遂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岳嵬 吳春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