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核準權自2007年1月1日收歸最高人民法院統(tǒng)一行使,已歷時半年有余。死刑核準制度改革的運行情況如何?死刑案件質量和效率能否得到切實保證,有沒有起到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作用?最高法院的機構人員配置能否適應工作負荷?帶著公眾關心的上述問題,《瞭望》新聞周刊記者采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姜興長大法官。
死刑案件質量穩(wěn)步上升
《瞭望》:請介紹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統(tǒng)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半年多來死刑復核工作的進展情況。
姜興長:從這半年多時間的情況來看,最高人民法院統(tǒng)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工作進展順利,實現(xiàn)了平穩(wěn)過渡,沒有出現(xiàn)大起大落的情況。死刑復核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統(tǒng)一行使后,死刑復核真正成為一個獨立的核準程序,不僅核準工作本身需要一個辦案周期,而且各高級法院將案件報送到最高人民法院這一過程也需要時間。
從今年1至7月的收結案情況來看,報核和辦結的死刑案件逐月增加,已經處于正常狀態(tài)。一項重大制度變革,在很短時間過渡銜接到位,沒有各方面的充分準備和上下級法院的密切配合是難以做到的。從辦案效率來看,最高人民法院已經辦結的一批報核死刑案件,基本上是在三個月內結案,案均復核時間60多天。從復核結果來看,核準率逐步有所提高,說明隨著死刑標準和尺度的進一步統(tǒng)一,報核案件質量在穩(wěn)步上升。總體上說,最高法院統(tǒng)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工作運行是平穩(wěn)的。
《瞭望》:死刑案件核準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統(tǒng)一行使前后有哪些變化?
姜興長:統(tǒng)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可以說在辦案質量上更加嚴格,在適用死刑上更加審慎,在審判程序上更加公正,同時也注重了辦案效率,體現(xiàn)了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的司法理念,體現(xiàn)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罪責刑相適應的量刑原則和“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定案標準,體現(xiàn)了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統(tǒng)一、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從今年以來的情況看,以下一些變化是明顯的:
第一,死刑案件的數(shù)量繼續(xù)明顯下降!氨A羲佬,嚴格控制死刑”是我國的一貫政策。十幾年來,人民法院一直堅持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死刑案件數(shù)量持續(xù)保持下降的趨勢。去年的死刑案件數(shù)量成為近十年來的最低點,今年上半年與去年同期相比繼續(xù)有所降低。出現(xiàn)這一狀況,從根本上說是我國經濟社會發(fā)展良好,人民群眾安居樂業(yè),人心思定、人心思安的結果,是政法機關特別是公安機關加大打擊犯罪力度,保持社會治安形勢總體良好的結果。同時也說明,在黨中央領導下實施死刑核準制度改革過程中,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政策,獲得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同,成為各級政法機關和人民法院的共識。近年來,不少地方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比例,已經接近甚至超過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毛澤東同志很早以前提出的“可殺可不殺的一律不殺”,已經在司法實踐中得到比較充分的體現(xiàn)。
第二,死刑案件的質量更加扎實可靠。死刑復核程序實質上就是在兩審終審基礎上專門為死刑案件設置的特別審核程序。以前把死刑核準權下放給高級法院行使,實際上使死刑案件的復核程序與二審程序“合而為一”,不利于保證死刑案件質量。
從今年1至7月最高人民法院已經辦結的死刑復核案件來看,不核準的比例還是比較大的。也就是說,如果死刑案件核準權不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這部分案件可能就要被核準執(zhí)行了。不少下級法院選調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認為,以前在高級法院工作時掌握的標準,現(xiàn)在已經不完全適用了。最高人民法院統(tǒng)一行使死刑核準權,在對“罪行極其嚴重”的死刑標準把握上,在對“可殺可不殺”的政策權衡上,在對“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判斷上,以及訴訟程序的正當合法上,要求更加嚴格,標準更加統(tǒng)一,質量更有保障。
第三,死刑復核程序逐步規(guī)范和完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對于死刑復核程序的規(guī)定非常原則,只有幾個條文,盡管有司法解釋,但很不完善。去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探索和完善與死刑復核相關的程序規(guī)范和工作機制,已相繼出臺了《關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關于死刑復核流程管理的規(guī)定(試行)》《關于做好死刑復核案件報送銜接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規(guī)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對死刑復核案件實行了以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為原則的新的裁判模式,同時,從實際出發(fā),對一人犯兩個以上死罪和一案判處兩人以上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保留了核準前提下部分改判的做法。這樣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案件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有效地監(jiān)督指導地方法院嚴格依法履行一審和二審職責,確保死刑案件審判質量,盡可能提高工作效率,確保死刑判決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從這半年多來的執(zhí)行情況來看,效果是非常明顯的,
堅持最嚴格的復核標準
《瞭望》: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哪些措施,確保死刑復核案件的質量和效率?
姜興長:死刑的極端嚴厲性和不可恢復性,要求我們從事死刑復核的刑事審判人員必須以最審慎的工作態(tài)度,堅持最嚴格的標準,嚴守最規(guī)范的辦案程序,切實把好死刑案件最后一道關。每一起案件,都實行合議庭、審判長、副庭長、庭長、乃至主管副院長層層把關,以確保死刑案件的辦案質量。合議庭要在人人閱卷,寫出書面審查報告和閱卷報告基礎上,對于事實證據、適用法律、定罪量刑和審判程序,認真討論提出處理意見,對于核準死刑的原則上要提訊被告人,必要時還要到案發(fā)地調查核實。對于疑難、復雜的案件,在上報主管副院長審核后,還要提交審判委員會審理決定。
從今年以來的復核工作來看,不少案件需要下級法院甚至公訴、偵查機關補充相關材料,要求公安機關查證被告人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的情況也比較普遍。這些措施的目的,就是要把死刑案件辦成“鐵案”,防止出現(xiàn)錯案,做到“疑者不殺,殺者不疑”,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在強調確保辦案質量的前提下,我們也把辦案效率作為審判和隊伍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提出要求。雖然法律沒有規(guī)定死刑復核的期限,但我們對于收案登記、承辦人審查、合議庭評議、院庭長審核等環(huán)節(jié)的時間要求,都在辦案流程管理制度上加以原則規(guī)定,做到照章行事,運轉有序,協(xié)調有方,任務和責任落實到人,各負其責,層層把關,防止出現(xiàn)任何紕漏。
《瞭望》:復核死刑案件工作量大,目前機構人員配置能否適應工作負荷?
姜興長:為了適應死刑案件核準權收回后案件增多的現(xiàn)實需要,從2005年起,最高人民法院除了在領導班子中增強分管刑事審判工作的力量外,增設了三個刑事審判庭,并分三批從各地法院、法律院校和律師界精心選調優(yōu)秀刑事審判干部,從各高校新招錄一批博士、碩士研究生和大學生,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命了一批高素質的審判員,從而為最高人民法院統(tǒng)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提供了組織保證。所有選調干部和新招錄人員在開始工作前都必須經過嚴格、規(guī)范的崗位培訓,包括作風和廉政教育,有的還被下派掛職鍛煉或者實習鍛煉。從這支隊伍前期的工作情況來看,他們克服了前期“磨合”的種種困難,全力以赴,審慎小心,加班加點,扎實工作,表現(xiàn)出一種思想端正,作風過硬,業(yè)務熟練,勤勉務實的精神風貌。事實證明,這支隊伍是一支能打仗,而且能打硬仗的隊伍,完全有能力承擔起統(tǒng)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的重擔。
推動刑事審判進步
《瞭望》:最高法院統(tǒng)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對刑事審判工作將產生哪些影響?
姜興長:最高法院統(tǒng)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對我國刑事審判工作,對國家法制的發(fā)展與進步,都將產生深遠的影響。具體到刑事審判工作而言,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方面:
一是促進了死刑案件一審和二審質量的提高。肖揚院長曾多次說過:“辦理死刑案件,一審是基礎,二審是關鍵!弊罡呷嗣穹ㄔ簭秃怂佬贪讣,既是事實證據審查,又是適用法律審查?梢哉f,決定案件對與錯的關鍵還在于事實和證據。但在事實認定的問題上,最高人民法院并不具有天然的優(yōu)勢,在很大程度上還是要依靠一審和二審。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以收回死刑復核權為契機,要求從去年下半年起,死刑二審案件全部實行開庭審理。同時,強化對于下級法院刑事審判工作特別是死刑案件審判的監(jiān)督指導,通過提訊被告人、補充查證證據、發(fā)函指出問題以及座談討論等多種渠道,有針對性地加強對高、中級法院的業(yè)務指導。此舉不僅使死刑案件二審質量更加牢靠、扎實,死刑案件一審的質量也相應提高。
二是帶動了偵查、起訴和辯護工作水平的提高。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對于死刑案件的偵查、批捕、起訴、辯護、審判、復核等環(huán)節(jié)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從這半年多來的執(zhí)行情況來看,效果是明顯的,形成了一種良性互動的工作機制,相互配合,協(xié)調一致,共同保證死刑案件的審判和復核工作依法、公正、高效、有序地向前發(fā)展。
三是推動了相關的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無論死刑案件還是其他刑事案件,要想做到在事實認定上不出錯,案件最終都辦成鐵案,證據的充分、可靠是關鍵,而做到這一點,建立和完善有關的證據規(guī)則勢在必行,如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實物證據優(yōu)先規(guī)則等。除此之外,進一步規(guī)范偵查取證行為,完善司法鑒定制度,完善庭審過程中的舉證質證制度、證人出庭作證制度以及案件審限制度等,都顯得更為緊迫。據悉,目前立法機關已經著手開展相關調研和論證,死刑案件審判和復核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將會通過修改和完善法律得到解決。
(記者 董瑞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