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6月22日電 題:有多少官人在其位、亂其政?
作者:鄭根嶺
正當山西省洪洞縣黑磚窯事件鬧得沸沸揚揚之時,昨天該省永濟市又曝出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jiān)察大隊隊長侯軍元、監(jiān)察員尚廣澤分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和濫用職權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的新聞,據(jù)說與一名河南籍17歲未成年農(nóng)民工在被勞動部門送回家鄉(xiāng)途中又被“非法介紹”到另一家磚窯做工有關。(新華每日電訊6月22日)
昨天安徽碭山縣紀委通報了一個處理決定:備受關注的碭山高考舞弊案中,共有包括當?shù)亟逃指本珠L在內(nèi)的9名公職人員,被處以開除黨籍、撤銷行政職務的處分。(揚子晚報6月22日)
這兩件事,再聯(lián)想到此前央視《焦點訪談》曝光的河南鄲城高考替考事件及原國家藥監(jiān)局長鄭筱萸案,不禁讓我對這些官人在其位、亂其政現(xiàn)象多了一些思考。
按說永濟市社會保障局勞動監(jiān)察大隊的本職工作是監(jiān)督和查處非法用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可其隊長和監(jiān)察員卻在未成年農(nóng)民工被送回家鄉(xiāng)途中又將之“非法介紹”到另一家磚窯做工。碭山縣教育局副局長和鄲城二中副校長,本來負有維持高考秩序的責任,可他們卻“積極”參與高考舞弊,破壞公平競爭秩序。
這些官人在其位、亂其政,類似于監(jiān)守自盜,比起一般的違法亂紀,顯然后果更為嚴重,社會影響更為惡劣。他們的犯罪行徑,倘若不是身在其位的官人,或者離開了身在其位的官人,抑或身在其位的官人只要盡忠職守,是根本無法鑄成的。而這些官人在其位卻帶頭惑亂其政,結(jié)果就可想而知了。除了直接危害之外,還起著更為嚴重的反面示范作用,嚴重毒害著官風、民風和整個社會風氣。如果說他們應當起到的好作用是“+5”的話,那么由于其恰恰背道而馳的作為,所實際起到的作用則是“-5”,因此就不難想見其性質(zhì)是多么惡劣了。
這些官人本來對自己所主管和就職的行業(yè)和單位、部門負有領導和監(jiān)管責任,本應該認真負責切實防止失職失察行為發(fā)生,孰料卻利用手中的權力,肆無忌憚地進行權錢交易,淪為腐敗貪官。對他們的法律制裁,一般適用“瀆職罪”項下的“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但是這種故意犯罪,與其造成的后果相比,量刑明顯過輕(情節(jié)嚴重的也只是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官人在其位、亂其政的瀆職犯罪,往往伴隨著受賄罪,但就其犯罪后果來看,還有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因素。也就是說,說他們“玩忽職守”和“濫用職權”有點兒過于輕描淡寫了。他們掌握著公權力,本來應該盡職盡責,為公民建立和維護一道安全屏障,可他們卻反其道而行之,反過來利用這種有利地位,不盡職守,變本加厲,營私舞弊,等于把危險因素主動引了進來。中國民間向來有“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的說法,那么對身在其位并帶著頭擾亂其政者,是不是也應該罪加一等、從嚴處置呢?
生動鮮活的司法實踐,對法律的不斷修改完善具有很好的促進作用。就官人瀆職犯罪的量刑處罰這件事來講,是不是也有值得深入思考和改善的地方呢?法律代表著一種懲惡揚善的導向,假如惡不能得到應有的懲罰,違法成本太低了的話,那么為惡者在可預期利益的誘惑下,可能會不懼不怕繼續(xù)以身試法。因此,為了遏制越來越多的官人在其位、亂其政現(xiàn)象,就有必要就“瀆職罪”的量刑標準進行重新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