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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獲得伸張的權利,當可與企業(yè)的經營權利相平衡。兩個平等主體所確定的工資,不論高低,不論是增長還是降低,都是當事人及社會可以接受的
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動工資司司長邱小平14日在天津表示:將采取五項措施提高企業(yè)普通職工工資收入,促進勞資和諧。這五項措施是:落實最低工資指導制度;推動企業(yè)建立健全工資集體協(xié)商制度;加強政府監(jiān)管和服務,完善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行業(yè)人工成本信息指導制度;加強對企業(yè)勞動定額和工時等勞動標準的管理推動;落實艱苦崗位津貼制度。
近兩年來,普通職工、尤其是沿海新興工業(yè)區(qū)職工工資增長低于經濟增長、長期徘徊不前的現象,引起各界廣泛關注。這一趨勢推動城市內部不同人群的收入差距擴大。因此,提高企業(yè)普通職工工資,當然是一件好事。
不過,提高職工工資的主體是誰?事實上,很多地方政府已高調表示將采取措施提高職工工資。有些學者也說,為了讓更多人分享增長收益,政府應當提高工資水平。更有一些學者把提高職工工資當作宏觀經濟管理工具,主張政府為了刺激內需,減少貿易順差,緩解本幣升值的壓力,提高工人工資。
然而,政府真有能力提高職工工資嗎?即便是國有企業(yè),也已在法律上享有經營自主權,職工工資不由政府部門直接控制。更不要說私人企業(yè)、外資企業(yè),政府不可能直接要求其提高職工工資。
更進一步還可以問:由政府提高職工工資,是否妥當?工資就是勞動力的價格,勞動力作為市場的一個基本要素,其價格如果由政府確定,那就談不上什么市場秩序。在一個市場體制中,勞資雙方通過討價還價確定勞動力價格,乃是勞資雙方的自由權利。政府強制要求企業(yè)提高職工工資,是對企業(yè)最重要的一項經營權利的干涉。
其實,由政府單方面提高職工工資,甚至也是對職工權利的一種僭越,職工本人未必能夠從中獲得收益。比如,政府強制實行最低工資制度,很可能讓處于需求邊際上的職工被解雇。放眼整個勞動力市場,則那些希望獲得一筆工資收入的潛在職工,將無法成為職工。
因此,政府不可能、也不應當成為提高職工工資的主體。這個主體只能是職工自己。事實上,恰恰是政府過去所實行的工資管制及其他方面的政策,在某種程度上抑制了工資的增長。舉例來說,在珠江三角洲、長江三角洲等新興工業(yè)區(qū),普通職工大量來自內地,按照現行法律是所謂“外來人口”。這些工人在其長期工作的地方,無法正常地行使公民權利。地方政府的政策、執(zhí)法活動,甚至勞動監(jiān)察活動,都嚴重偏向企業(yè)主,企業(yè)事實上享有某種特權。在這樣的制度安排下,職工工資很難與企業(yè)勞動率之增長同步提高。
就此一現實而言,職工工資要有所提高,或者更準確地說,職工要能夠得到自己相對滿意的工資,職工工資要與企業(yè)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同步增加,重要的不是由政府去做什么,而是政府不再去做什么。即政府理應對目前不合理的勞動力制度、政策進行改革,使工人可以行使自己作為公民、作為職工的權利。職工獲得伸張的權利,當可與企業(yè)的經營權利相平衡。兩個平等主體所確定的工資,不論高低,不論是增長還是降低,都是當事人及社會可以接受的。
為此,政府首先需要從根本上改變目前的戶籍制度。目前以城鄉(xiāng)分割為特征的戶籍制度,并不禁止勞動力從農村流入城市。二十多年來,已經有數億人口流入城市,為城市創(chuàng)造了巨額財富,但城市政府卻以戶籍制度為依據,不承認這些新市民具有可在城市行使的正常的政治、法律權利。正是這種半開放、辦封閉的戶籍制度,源源不斷地把廉價農村勞動力輸入城市。勞動力之廉價,固然與農村剩余勞動力供給較多有關,但也是戶籍制度使然。
在微觀的企業(yè)層面上,職工保障自身利益的制度基礎,則是職工結社權得到尊重與保障。前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官員提出,力爭在未來5年內使各類企業(yè)都建立工資集體協(xié)商制度,形成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這是一個很好的舉措。問題是,誰來與企業(yè)進行集體協(xié)商?單個職工與企業(yè)談判,當然不是集體協(xié)商,也不可能促使企業(yè)提高工資。職工要就工資進行集體協(xié)商,必須有自己的工會。目前新興工業(yè)區(qū)很多企業(yè)都已有工會的雛形,只是因為缺乏身份確認,而缺乏足夠行動能力。
這兩者乃是職工提高工資的制度基礎。目前最需要政府做的,不是用計劃經濟的辦法、用管制的辦法,直接提高職工工資,而是為了職工與企業(yè)進行工資談判,清理出一個相對公平的制度環(huán)境。有了這一制度基礎,職工工資基本上就可以與整體經濟增長及社會福利增長保持一致。而只有在此基礎上,政府對勞動力市場的一些必要監(jiān)管,才會收到預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