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鄲縣東柳林村村民李躍安自家房屋被拆遷,評估公司依據邯鄲市政府4年前拆遷補償指導價確定拆遷價格,李躍安等8戶村民將邯鄲縣政府和邯鄲市政府訴至法院,要求被告人及時更新拆遷補償指導價。
紅頭文件惹爭議
東柳林村是邯鄲市的城中村,2002年該村列入邯鄲市城中村改造計劃。2005年,邯鄲縣建設局發(fā)布“邯縣拆許字(2005)第1號”公告,拆遷人為邯鄲市創(chuàng)鑫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李躍安等8戶村民處于被拆遷范圍內。因拆遷補償價格爭議較大,李躍安等戶拒絕拆遷。
邯鄲市創(chuàng)鑫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委托邯鄲市力天房地產評估機構對李躍安等被拆遷戶房屋進行評估,2006年12月7日,李躍安收到自家房屋估價結果報告,補償價格由區(qū)位補償、院落土地補償、建筑物補償、裝修及附屬物補償組成,共計28萬元左右。
令李躍安不滿的是,28萬元左右拆遷補償款中,區(qū)位基準價定為1000元/平方米,評估人員稱估價的依據是“邯建字(2003)3號”文件,東柳林村屬于三類地段,1000元/平方米已是最高價格。
“這個價格已經4年沒有更新。”李躍安稱,2003年,東柳林村的商品房價格處于全市平均水平,經過幾年發(fā)展,現(xiàn)在這個地段已經成為邯鄲市商品房開發(fā)的黃金地段。
記者注意到,創(chuàng)鑫房地產公司目前在同類位置開發(fā)的陽光城項目,多層建筑的市場價每平方米在3400元左右。
“這是不公平的,”李躍安說,“我們買的商品房是市場價,開發(fā)商要拆遷卻拿出政府幾年前給出的區(qū)位指導價。”
今年4月底,李躍安等8戶村民將邯鄲縣政府和邯鄲市政府訴至邯鄲縣法院,村民們要求邯鄲市、邯鄲縣政府履行建設部出臺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規(guī)定,根據當地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區(qū)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結構的各類房屋(具體為2004年、2005年、2006年,原告所處被告轄區(qū)位置)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之法定職責,以備房屋拆遷評估時參照使用,并承擔村民們的訴訟費用。
拆遷補償指導價多年未更新
引發(fā)這起訴訟的紅頭文件,是2003年邯鄲市建設局、規(guī)劃局、物價局、市政府拆遷管理辦公室4部門聯(lián)合出臺的邯建(2003)3號文,這份名為“邯鄲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暫行規(guī)定”首次確定了當地政府對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基準價,并作為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的基準價格。該文件按照地段,把邯鄲市城區(qū)房屋拆遷分為三類指導價,李躍安等戶的東柳林村屬于三類地段,其最高基準價為每平方米1000元。
李躍安的代理律師、邯鄲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殷清利稱,這份文件出臺時就有明顯硬傷,文件中沒有規(guī)定要及時更新房屋拆遷指導價。
殷清利說,建設部2004年開始實施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明確規(guī)定,“市、縣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應當根據當地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區(qū)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結構的各類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薄安疬w估價應當參照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和市、縣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定期公布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結合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狀況進行!
李躍安說,依據4年前的未更新的區(qū)位補償價確定拆遷價格,是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侵害。
政府指導價屬于公權越位?
因為2003年的3號文,邯鄲市縣兩級政府成為被告,邯鄲市拆遷管理辦公室主任王恩祥解釋說,根據《河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規(guī)定,“設區(qū)市和縣(市)土地、房產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基準地價,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或者單方工程造價”,邯鄲市關于拆遷管理的市政府令,都沒有硬性要求“每年”公布數據,只說“定期”,王恩祥認為,“法律賦予我們自由裁量權,是否更新數據,可以視具體情況而定,所以目前3號文依然是合法的!
王恩祥同時也承認2003年的文件已經確實過時了,他認為“政府不再確定區(qū)位價格,拆遷補償的價格完全交給市場,由市場評估決定補償數額!睋ぃ愂胁疬w辦正在起草《邯鄲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修正草案)》,該辦法已取消政府區(qū)位指導價。
邯鄲市拆遷辦主任王恩祥稱,2003年3號文未能及時更新的另外一個原因,“是因為文件由建設局、規(guī)劃局、物價局、拆遷辦4個部門聯(lián)合下發(fā),具體修改更新也不是一個部門的事,程序比較復雜!
東柳林村李躍安等村民認為,邯鄲市拆遷辦無法及時更新拆遷指導價的理由不能成立,因為3號文已經影響了公民拆遷補償估價。
邯鄲縣建設局副局長兼拆遷辦主任裴祝江認為,8戶村民所在的東柳林村拆遷許可證是在2005年9月1日發(fā)的,所以房價的評估時間應按照2005年的市場價格評估。
裴祝江認為,8戶村民的拆遷補償價格實際上已經高于“3號文”,被拆遷人可選擇兩種辦法,一是貨幣補償,二是房屋產權調換。開發(fā)公司鼓勵產權調換,而且大部分拆遷戶都選擇了這種辦法。按照貨幣補償計算,不要回遷房的,開發(fā)商按高于回遷房(1680元/平方米)1000元的價格收購,算下來,他們的利益并不受損。
邯鄲市拆遷辦主任王恩祥認為,個別拆遷戶懷著發(fā)橫財的心理,張口要百八十萬元,抗拒拆遷,嚴重影響了城市發(fā)展和社會進步。作為政府職能部門,我們要保護拆遷雙方的利益,不能因為拆遷和舊城改造降低居民的生活標準,而對部分拆遷戶“獅子大開口”、漫天要價的做法,也不支持。
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武建敏認為,本案的核心是被拆遷的房屋價值到底是市場說了算,還是政府文件說了算。國家公共權力是服務性的,而不是收益性的,它應將對私權利的保護作為自身的目的性追求,邯鄲市縣兩級政府作為公共權力的代表機構,沒有很好地體現(xiàn)出對私權利的合理保護。評估機構應按照真實房屋市場價值評估,而不是僅僅按照文件評估。
據記者了解,邯鄲縣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本報將繼續(xù)關注此案的進展。(許海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