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文件檢驗證明,“2006年遺囑”上出現折痕,而據稱是龔如心的簽名,則書寫于折痕之上。專家檢測顯示,龔如心的簽名在折痕出現之后書寫。法庭接受王永祥、吳崇武兩人的證據并指出,龔如心于2006年10月16日簽署的文件上并無折痕,這再次證明“2006年遺囑”并非龔如心于2006年10月16日簽署的文件。
10.法庭接受王永祥的證詞并且認為,2006年10月16日由他見證的文件只是提及送贈一筆特定款項財予一名陳姓受益人的遺囑。王永祥再三向龔如心提及這份遺囑她并沒有完成她的遺產劃分。龔如心在簽署之前知道并且理解這一點。法庭駁回“王永祥將2006年遺囑誤讀為不完整遺囑”之說。王永祥對不完整遺囑的理解是與遺囑相排斥的,就像“2006年遺囑”是為立囑人剩余遺產的分發(fā)處理。王永祥對遺囑解讀的準確性,是基于他就其效果而言,自發(fā)描述成一份他所解釋的“不完整遺囑”。這在龔如心對王永祥的解釋的反應,以及當吳崇武問及她“2006年遺囑”時她的反應中都得到證實。因此,龔如心在2006年12月6日簽署的文件并不是“2006年遺囑”。法庭駁回第一被告關于他如何于2006年從龔如心那里取得遺囑的證詞。法庭認為他不是一個可信任的證人。相反,法庭認為,在很多方面他的證據都是為自己“量身定做”的。
11、法庭不相信以他們的關系,龔如心不顧自己的其它承諾和責任,而愿意把自己的全部財產留給他。在龔如心生前,當他哄她開心,使她贈其禮物或大筆錢財是一回事。但是要讓他成為龔如心全部財產唯一繼承人(即負責掌權華懋基金并完成她的慈善目標)是非常不同的。法庭認為,第一被告不是一個可以履行這些職責的合適人選。龔如心也沒有作出必要的準備去促使他承擔這些責任。
12、鑒于2006年10月龔如心健康狀況欠佳,法庭認為,她并沒有自行準備她在2006年10月16日所簽署的文件。法庭認為,她的兄弟姐妹、華懋基金的任何人,以及王永祥都沒有在文件的籌備中起任何作用。法庭認為,唯一一位曾經接觸過龔如心并有可能在這些文件中起作用的是第一被告。法庭駁回第一被告沒有參與到文件準備中的說法。法庭發(fā)現他說謊,并向法庭隱瞞了準備2006年10月16日所簽署的文件的相關情況。
13、法庭駁回第一被告妻子(以及第一被告)關于第一被告2006年10月18日向其妻展示“2006年遺囑”的證詞。
14、法庭認為,第一被告在龔如心死之前就對遺產官司謀劃已久。他可以在龔如心的死前采取這一些措施,包括咨詢RaymondChu或其它律師,同時,如果這個“2006年遺囑”確實是龔如心真實的意愿,那么他的這一系列做法就可以鞏固他的地位。他可以有一份經過她的子女和華懋高層確認過的遺囑;蛘,他可以要求龔如心找一些其它可信任的見證人。更好的做法,他還可以要求龔如心找律師出一份遺囑,這樣也可以達到同樣的效果。但是,他沒有做那些方面的事情。法庭認為,他之所以沒有采取這一些做法,是因為他并不是通過在法庭上所宣稱的方式取得“2006年遺囑”的。
15、法庭接受證據鑒定專家Robert Radley和Dr Giles的證詞,即無法證明吳崇武在“2006年遺囑”上的簽名的真?zhèn)巍?
16、法庭拒絕接受(陳振聰一方的筆跡專家)Westwood關于“2006年遺囑”上的龔如心簽名是正版的結論。法庭接受Radley及DrGiles的結論,即龔如心的簽名屬高技能的偽造。
17、法庭拒絕接受Westwood關于“2006年遺囑”上王永祥的簽名是正版的觀點。法庭接受Radley及DrGiles的結論,即“2006年遺囑”上王永祥的簽名屬高技能的偽造。
18、法庭拒絕接受Westwood關于“2006遺囑”上與王永祥有關的筆跡極有可能是王永祥所寫的觀點。由于王永祥筆跡樣本的大小有限,法庭也不接受Radley關于有適當證據證明筆跡不屬于王永祥的結論。就已經掌握的筆跡鑒定而言,法庭目前無法做出這份筆跡是否由王永祥寫出的結論。
19、第一被告要求原告證明2006年執(zhí)行的那份遺囑是以風水為目的,但法庭駁回這一意見。法庭沒有判定這份特定遺贈遺囑的荒謬本質,即使它不是以風水目的而簽署的。
20、鑒于法庭關于偽造的結論,沒有必要考慮其它因素。法庭簡要地陳述了遺囑的意愿和效力,以體現已將相關因素全部考慮在內。在遺囑意愿方面,取決于那份簽署的文件是否是“2006年遺囑”或是一份特定遺贈遺囑。雖然法庭可以得出結論,即,如果“2006年遺囑”是2006年10月16日所簽的那份文件,龔如心亦非把它當作遺囑來簽署,但法庭并不能推斷出,這份特定遺贈遺囑是為了風水的目的。
21、在遺囑效力方面,法庭認定在2006年10月16日簽署那份特定遺贈遺囑時,龔如心沒有患精神錯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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