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記者從瑪納斯縣人民法院獲悉,近日,瑪納斯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原奇臺縣政協(xié)副主席)高某有期徒刑10年,并依法追繳違法所得11.5萬元。
被告人高某,58歲,被捕前于1994年2月至1997年10月任新疆奇臺縣水利局局長,2007年10月任奇臺縣政協(xié)副主席。2010年6月26日因涉嫌受賄罪被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并羈押于昌吉州看守所。經(jīng)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瑪納斯縣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經(jīng)瑪納斯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1997年的春節(jié),奇臺縣某建筑公司經(jīng)理徐某為收回單位工程款,給被告人高某送去人民幣5000元。贓款被其占為己有。
2003年底,奇臺縣東塘水庫加固工程開始招標,四川工程局一項目經(jīng)理祝某經(jīng)被告人高某給評標人打招呼得以中標,由此承接了該工程部分標段。
之后,祝某為表示感謝,于2004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給被告人高某送去人民幣5萬元;2007年臨近春節(jié)前,祝某又一次讓其駕駛員給被告人送去人民幣1萬元。6萬元贓款被其占為己有。
2002年至2006年,兵團八建某項目經(jīng)理王某承接了奇臺縣新戶河水庫加固工程、寬溝水庫加固工程、東塘水庫加固工程的部分標段,王某為感謝被告人高某的照顧,分別于2006年、2007年春節(jié)前,兩次給被告人送去人民幣2萬元。贓款被其占為己有。
2005年6月,昌吉市個體從業(yè)人員白某為承接奇臺縣水利局辦公樓裝修工程,在招投標之前到被告人家中,給被告人高某送去人民幣3萬元,贓款被其占為己有。另查,案發(fā)后,被告人家屬于2010年7月16日向昌吉州檢察院退繳贓款9萬元。
主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高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賄賂現(xiàn)金達11.5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瑪納斯縣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遂對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決。(記者姜嵐 通訊員戴瓊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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