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5月30日電 據(jù)國土資源部網(wǎng)站消息,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下發(fā)通知,向各地發(fā)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自2008年7月1日起執(zhí)行。2000年和2006年發(fā)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xié)議》示范文本(試行)同時廢止。
根據(jù)合同示范文本,受讓人應在按合同約定付清全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后,方可持合同和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簽訂出讓合同時,要明確填寫宗地上建設項目的開發(fā)投資總額、建筑容積率最高限制與最低限制、建筑面積、建筑限高、建筑密度最高限制與最低限制、綠地率最高限制與最低限制等土地利用條件。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容積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
合同要明確填寫建設項目的開工時間、竣工時間。屬于商品住宅項目的,原則上開發(fā)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年。受讓人不能按期開工,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經(jīng)出讓人同意延建的,其項目竣工時間相應順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開、竣工建設的,每延期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一定比例的違約金。
另外,合同文本對工業(yè)項目中非生產(chǎn)性設施用地面積比例進行了明確約定,宗地范圍內用于企業(y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占地面積占受讓宗地面積的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7%。對住宅項目建設中,宗地范圍內住宅建設總套數(shù)、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數(shù)、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積占宗地開發(fā)建設總面積的比例、配套建設的經(jīng)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的要求進行了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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