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一起生活了17年,難道還不是夫妻?”近日,剛剛經歷喪夫之痛的王女士去辦理喪葬費和房屋產權過戶,由于拿不出結婚證,王女士好多事都沒辦成。
1992年8月份,家住劉家橋的李某跟妻子離婚,遇到丈夫病逝的王女士,兩人在未辦理結婚證的情況下“結婚”了。當時,李某帶著一個7歲的兒子,王女士有一個5歲的女兒,一家四口過得其樂融融。
今年2月,李某突然因病去世,王女士悲痛之余,又增煩惱。原來,無論她去辦理丈夫的喪葬費,還是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相關單位都要求她提供結婚證!拔覀儚膩頉]有辦過登記,根本拿不出來!蓖跖窟@才發(fā)現(xiàn),一起生活了17年,竟然還不被法律承認?
王女士隨后咨詢了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律師,律師表示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以后,男女雙方同居的,如果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應當辦理結婚登記,否則按同居關系處理,就不是合法夫妻了。像她這種情況,可以在人民法院確認事實婚姻關系后,再辦理相關繼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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