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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稅,張先生通過中介購房時,簽了個陰陽合同,在中介備案的是價值120萬的購房合同,而交給房管部門的,卻是65萬的,這樣一來,至少便宜了上萬元的稅款。但是,簽完合同后不久,官司就來了。
2007年10月,張先生通過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房子,最后價格定在120萬。為避稅,雙方商量好合同上寫65萬元。
房管部門很快就辦理了過戶手續(xù),這讓張先生很擔(dān)心120萬的價格是不是高了。后來他找人一打聽,果然高了許多,于是要求退房,并拒絕繳納購房尾款。雙方協(xié)商不成后,張先生告到了白下區(qū)法院。
開庭后,法庭了解到該合同背后存在著隱情,經(jīng)過調(diào)解,法庭批評了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同意不收取中介費用,原被告雙方同意將房屋產(chǎn)權(quán)重新變更至房主劉先生名下,同時劉先生退還首付房款20萬元。(記者 朱俊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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