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買了房的楊先生近日卻為了一樁莫名的官司心神不寧。曾帶他看過房的中介公司,憑著當初楊先生看房時簽訂的一份《房地產求購確認書》將他告上了法庭,要求楊先生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5800元。日前,浦東新區(qū)法院判決中介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楊先生支付中介公司居間服務費3000元。
去年4月15日,楊先生通過上海漢宇物業(yè)代理有限公司 (下稱漢宇公司)看了位于浦東龍陽路上的一套二手房。過了一星期,楊先生又在原告上海中原物業(yè)顧問有限公司(下稱中原公司)處看到了同一套房源,由于對這套房屋比較滿意,楊先生就在中原公司業(yè)務員的帶領下又驗看了房屋并簽訂了一份《房地產求購確認書》。
事后,中原公司表示房屋的成交總價為一口價158萬元,漢宇公司卻表示價格可以協商。楊先生比較之后,最終通過漢宇公司與房屋業(yè)主馬某簽訂了買賣合同,成交總價為151萬元。但不久之后,楊先生就因與中原公司簽訂的 《房地產求購確認書》被告上了法庭。
原告中原公司認為,按照雙方簽訂的《房地產求購確認書》:楊先生驗看過該房后六個月內,與出賣方達成買賣交易或者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機會等條件但未通過中原公司而與第三方達成買賣交易的,楊先生都應按照與出賣方就該房地產買賣達成的實際成交價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違約金。現在楊先生私下與房屋業(yè)主馬某完成了交易,已經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合同約定,楊先生應支付違約金15800元。楊先生則認為,他并沒有與中原公司成立居間合同關系,他也有權根據市場規(guī)則選擇對自己有利的中介成交,與中原公司所簽的購房確認書是“霸王條款”。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根據 《房地產求購確認書》的約定,楊先生被原告中原公司帶領看房后,在半年內只能選擇原告達成交易,否則即要承擔違約責任,這顯然侵犯了楊先生的契約自由選擇權,加重了楊先生的責任,因此《房地產求購確認書》上關于違約責任的格式條款無效,中原公司無權依據該條款要求楊先生支付違約金。而且,楊先生之后通過漢宇公司居間中介達成買賣合同的實際成交價低于原告居間中介的房價,從契約自由原則角度出發(fā),楊先生也有權選擇對自己有利的中介公司完成交易。中原公司雖然沒有促成買賣雙方合同,但確實提供了居間服務,楊先生應支付必要的費用。最后,法院依據實際情況和公平合理的法律精神,予以酌定楊先生支付居間服務費3000元。
判決后,楊先生不服,提起上訴。近日,中級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何勇 方軍 盧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