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記者獲悉,市一中院審理了一起房屋買賣糾紛案,因賣方違約不愿再出售房子,已支付了12萬元定金的買方額外獲得了12萬元的違約賠償金。但是,細細一算,房價的持續(xù)上漲還是讓賣方占了大便宜。據(jù)一中院統(tǒng)計,房價一路飆升使賣房人對已經(jīng)成交的房屋交易反悔的情況越來越多,因此引發(fā)的訴訟也隨之攀升。
2006年9月初,張先生與李女士以及北京我愛我家房地產經(jīng)紀有限公司簽訂了《北京市房屋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以及居間合同,合同約定張先生購買李女士所有的位于海淀區(qū)的樓房一套。合同簽訂后,張先生向我愛我家支付了房屋定金12萬元,沒想到李女士遲遲不履行合同,并在9月底稱合同屬無效合同,要求解除。因為李女士一直沒有對房屋進行評估,我愛我家未將定金交付給李女士,法院最終判解除合同,張先生拿回定金,并得到12萬元賠償。
法官介紹說,此類毀約案件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三成。主要是因為一年來,北京房價漲幅驚人,很多賣出的房產一夜之間就可能升值。受利益驅動的賣房者(包括開發(fā)商),為了彌補賣出價與現(xiàn)價的差額損失,絞盡腦汁讓已經(jīng)成交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因而引發(fā)訴訟。此外,還有一些賣房人在房屋已經(jīng)賣出,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的情況下,又把房屋賣給出價更高的另一方,以賺取更多的差價,因而發(fā)生訴訟。
一般情況下,這類案件以賣房人敗訴居多。根據(jù)“合同必須遵守”的法律原則,在房屋買賣合同沒有無效事由或沒有被依法撤銷的情況下,不論是買房人還是賣房人都應嚴格按照房屋買賣合同履行各自的義務,賣房人事后反悔也往往無正當理由,因而難逃敗訴的風險。但是,一房二賣的糾紛雖然大都以賣房人敗訴告終,賣房人仍然有利可圖。在一房二賣案件中,雙方已經(jīng)簽訂了買賣合同,但并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房屋的物權還沒有轉移,此時賣房人仍然有權處分房屋。為了賺更多的錢,賣房人以向第一買房人承擔違約責任為代價,將房屋賣給出價更高的第二買房人。
法官提醒說,為防止此種現(xiàn)象,買房人在辦理房產過戶手續(xù)前,要防止賣房人一房二賣,可以根據(jù)《物權法》的規(guī)定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jīng)你的同意,賣房人無權再將房屋賣給出價更高的人。(楊昌平 丁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