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才能樂業(yè),許多人雖然有房子住了,但住得心里不踏實,因為他們沒拿到房產證。周女士1991年在深圳寶安31區(qū)A5棟購買了一套商品房。16年后,周女士和周邊幾棟樓的近300戶業(yè)主一樣,還未拿到房產證。據周女士說,她們已把開發(fā)單位告上法庭,官司一審勝訴,但問題至今懸而未決。昨天(21日),記者采訪有關單位了解到,經過各方努力,這個歷史遺留問題將在近段時間解決。
為辦房產證打官司
1991年6月,周女士看中了當時的寶安集團下屬企業(yè)深圳市恒基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下簡稱“恒基公司”)和深圳市寶安區(qū)新安街道辦事處上合村民委員會(下簡稱“上合村委會”,2004年后變更為“上合居委會”)合作開發(fā)的房子,最終以113526元的價格,在寶城31區(qū)A5幢買下了一套商品房,并于1991年12月前付清了全部房款。
1992年接收房子后,周女士多次催促恒基公司為其辦理房產證,但由于當時開發(fā)單位欠地價款等各種原因,房產證遲遲沒能辦理。1994年12月31日,恒基公司因經營期限屆滿而注銷,變更為恒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下簡稱“恒安公司”)。1996年2月,周女士領取了代用房產證。但由于該證代表的產權不完整,房屋不能進行買賣。于是,周女士的女兒謝小姐開始了漫長艱難的“求證”之路:市規(guī)劃國土局寶安分局1999年11月復函周女士,稱她所購買的房屋未能換發(fā)房地產證的原因是,該房屋的開發(fā)商恒安公司未申請辦理房地產權初始登記手續(xù)。無奈之下,2001年,謝小姐把恒安公司、寶安集團、上合村委會告上了法院。
2002年5月,寶安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恒安公司應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個月內為原告辦理房子的房地產證,支付延期辦證違約金等。上合村委會對于被告恒安公司應負的民事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多方達成協(xié)議一直沒執(zhí)行
在寶安區(qū)人民法院下判決書后,寶安集團、恒安公司與上合村委會不服判決,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中級人民法院主持調解,周女士、上合村民委員會、恒安集團、寶安集團四方當事人于2003年達成了協(xié)議:恒安公司、上合村委會須于調解書生效之日起270天內,為周女士辦好涉案商品房的房地產證。逾期則按涉案商品房總款的萬分之三每日向周女士支付違約金;如果恒安公司、上合村委違反調解書中的約定,謝小姐有權追究恒安公司、上合村委的違約責任。和周女士一樣,寶安31區(qū)A、B、A2、A3、A4、A5、A6商品房的近300戶業(yè)主也一直沒領到房產證,十多年來,業(yè)主們曾聯(lián)合進行過好幾次“求證”行動,但均無結果。
2003年調解后,周女士的女兒謝小姐又多次向恒安公司、上合村民委員會追討房產證。但因種種原因,協(xié)議一直未兌現。
開發(fā)單位答復:房產證有望在近期辦好
據記者了解,房地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之所以產生,主要是因為房地產在建成時未及時辦理相關手續(xù),按現行法律、法規(guī)已不能繼續(xù)補辦手續(xù),該類問題的長期存在已對深圳房地產業(yè)發(fā)展產生了不利影響。2004年,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出臺了《深圳市處理房地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若干規(guī)定》,規(guī)定指出,居民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購買的房子,因土地權屬資料不全、開發(fā)商消失、欠繳地價款等7種原因而無法辦理產權證的,均可按該規(guī)定條文辦理房產證。該規(guī)定讓謝小姐看到了“求證”之路的希望。
昨天,記者向恒安公司有關負責人了解情況。這位負責人表示,在1991年,有資質進行房地產開發(fā)的公司較少,因此,上合村委會掛靠在當時的恒基公司名下進行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負責管理并征收管理費。由于當時開發(fā)單位欠地價款,后來寶安縣撤縣改區(qū)政策有變動,因此房產證問題一直沒能解決。近年來由于有關政策出臺,國土部門在征用土地同時,相應把上合村委會補交地價的問題解決了,上合村委會為業(yè)主辦理房產證的工作已重新開始進行。
為此事記者采訪了上合居委會專門辦理此事的工作人員。她說,由于補交地價的問題解決了,相關配套的政策措施陸續(xù)出臺,理順了過去一直很難解決的問題。近幾個月,工作人員一直在忙著準備有關資料,今年7月7日還在報紙上登了有關公告,為業(yè)主辦證,F在,另外一批有歷史遺留問題的房子正在解決中,周女士等近300戶業(yè)主的房產證問題,也將會在近期辦理。
多年來,周女士已得到過有關單位的多次承諾,但一直都未兌現。這次是否能兌現?(何泳 萬淑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