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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買房的周小姐16個月逾期還款,銀行從其抵押保證方房產(chǎn)商處直接劃走其剩余貸款本息。周小姐眼看房產(chǎn)商也要與她解除購房合同,于是將銀行告上法庭,卻兩次敗訴。
還款逾期共279天
開發(fā)商被迫幫她提前還清
2005年4月27日,周某與某開發(fā)商簽訂購房合同,周某以按揭付款的方式購買了某房產(chǎn)開發(fā)商開發(fā)的1套商品房,總價42萬余元。周某首付8萬余元,向銀行貸款34萬元。2005年7月27日,周某與銀行及開發(fā)商三方簽訂抵押借款合同外加抵押保證,合同約定:周某連續(xù)3個月或累計6個月未能按本合同約定還本付息,銀行有權要求周某立即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或依法處分抵押房產(chǎn)并優(yōu)先受償,或要求開發(fā)商履行保證責任。
此后,周某有16個月未按合同約定的還款日還款,逾期天數(shù)最長的達56天,逾期天數(shù)共計279天。銀行對其逾期時間,按合同約定逾期利率加收了相應的利息。
2007年8月2日,銀行發(fā)送通知單,稱周某已累計6個月以上沒按約定還本付息,要求周某清償全部貸款本金并結清利息。2007年8月7日,銀行向開發(fā)商發(fā)出通知,要求開發(fā)商按約定對周某所欠全部貸款本息承擔連帶責任。2007年8月15日,銀行從開發(fā)商銀行賬戶扣轉相應的金額用于償還周某所欠的全部債務。
借款合同應延續(xù)?
法院駁回她的訴訟請求
此后,開發(fā)商要與周某解除購房合同。為奪回房產(chǎn),周某向青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銀行繼續(xù)履行與她簽訂的抵押借款合同。青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要求,周小姐提起上訴,昨日記者獲悉,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青羊法院認為,周某與銀行、開發(fā)商簽訂的購房合同是有效的。銀行將房貸34萬元直接劃入開發(fā)商處,周某也應根據(jù)約定每月將貸款本息足額存入銀行賬戶。但周某累計16個月未在合同約定的還款日還款,屬于沒按合同約定還本付息。雖然銀行收取了逾期復利,對逾期還款行為帶有一定懲罰性,但合同并沒約定只要借款人承擔了逾期利息,銀行就無權對借款人逾期還款的行為要求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由此可見,銀行收取借款人逾期利息后,同樣可按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全部貸款,或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最后,青羊法院駁回原告周某的訴訟請求。
對判決結果,周小姐不服,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日前,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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