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fā)商居然也會掉進購房合同的陷阱!葉先生是一家規(guī)模不大的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的總經理,就是這樣一位業(yè)內人士,近日在中山買房時也掉進了合同陷阱:開發(fā)商此前公示的合同與正式所簽合同的兩份附件不同;附件中一些霸王條款要求葉先生自動放棄權益。
兩份不同的“附件五”
今年3月,由于看中了中山彭坦洲鎮(zhèn)某樓盤的靠近珠海的地理位置和升值前景,開發(fā)商葉先生決定出手置業(yè)。由于自己的工作很忙,所以前期看樓下訂都由其妻子單女士進行。按照所購樓盤方面的要求,交納了首期款。直到3月28日簽購房合同時,葉先生一看內容才嚇了一跳。合同附件中,對制式合同進行了顛覆性的更改,并有多個條款要求購房者主動放棄自己的權益。
記者從葉先生提供的購房合同復印件看到,合同中關于實測套內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差異的處理辦法是“差異值超過+-(上+下-)3%的,買受人可選擇退回所購商品房或繼續(xù)履行合同”,而這一條款在附件五第二條中則被完全推翻,開發(fā)商要求“差異值超過+-3%的,買受人同意放棄退回所購商品房的權利”。
在附件五第四條,還將合同中關于“交付期限”的規(guī)定增補為“買受人要求出賣人交付的商品房應當符合的條件是指該項目設計、地質勘察、施工、監(jiān)理、建設單位就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發(fā)出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后”,直接避開了國家對交樓時開發(fā)商應向業(yè)主出具《建設工程質量認定證書》、《住宅質量保證書》、《房地產開發(fā)建設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等“三書一證一表”的有關規(guī)定。
葉先生見狀連忙詢問妻子,在當時簽訂認購書和下定金時,是否有仔細閱讀這些附件條款。一問之下葉先生才發(fā)現(xiàn),原來妻子在簽認購書時,開發(fā)商提供的合同樣本的“附件五”只是一份住宅使用說明書,跟最終合同中的附件五完全不同。葉先生認為,開發(fā)商的這個行為已不單單是霸王條款,而且構成了欺詐。
最終無奈簽下合同
葉先生當即指出了這些問題,并拒絕在合同上簽字。他表示,當時他要求開發(fā)商修改合同附件中的這些不合理條款;或者由開發(fā)商退還2萬元定金,他不再在該樓盤購房。但樓盤方面明確拒絕。
葉先生描述,當時開發(fā)商還說,如果葉先生要打官司的話,將奉陪到底。
無奈之下,4月3日葉先生還是在合同上簽了字。他說:“我個人簽了這個字,不代表開發(fā)商的這個行為就是合理合法的。我自己也是一個開發(fā)商,自己買房遇到這個情況還是沒有辦法解決,更何況是普通的消費者,他們在與開發(fā)商交涉中無疑更是弱勢。”
針對此事,記者昨日撥通了葉先生所購樓盤銷售經理李小姐的電話。關于事件經過及葉先生指出合同的問題,她表示并不清楚具體情況,但確實收到了葉先生的律師信,并已轉往公司法務部處理。(記者盧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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