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28日電 中央電視臺《為您服務》欄目日前播出節(jié)目《當愛已成往事》,通過兩個與房產有關的案例對夫妻離婚的財產分割問題進行了探討。
案例一
毛小平和江帆戀愛已經好幾年了,看著身邊的朋友一個個都成了家,他們倆也把結婚的事提到了日程上來。說到結婚買房可是頭等大事,但毛小平和江帆卻不用為此著急,因為早在江帆大學畢業(yè)前夕,他的父母就已經在市中心給他買下了一套房子。
江帆父母為兒子買的這套房子,當初的價格是45萬,老兩口只付了10萬元首付,剩下的35萬以江帆的名義,在銀行做了20年的按揭貸款。而且很快,連房產證也辦理完畢了。不久后,毛小平就和江帆步入了婚姻殿堂,和大多數夫妻一樣,新婚的浪漫和甜蜜漸漸地被生活的平淡和瑣碎代替。日子在不經意中劃過了四年。
后來,由于感情破裂,兩人決定離婚。在江帆起草的離婚協議中寫到,他們現在所居住的這套房子屬于江帆個人所有,這讓毛小平大為不滿。
這房子憑什么只屬于你一個人的?那我的那份呢?雖然說這房子是你婚前買的,但是我們家也出了不少裝修費呢。
你要錢是吧?行,我給你。裝修錢,我一分不少的給你,這幾年你交的貸款我給你一半,成嗎?家里的家用電器你想拿什么就拿什么。
毛小平通過走訪中介公司了解到,自己所住的這套房子價格現在已經翻了一倍,將近100萬了。
我問過了,這房子值100多萬,這漲價的部分應該有我一部分吧?
江帆沒想到,毛小平會提出這樣的要求,他當然不能接受。共同財產,什么叫共同財產?我給你說,這個房子當初的時候是我買的,你一毛錢都沒拿。
但是毛小平卻不這么認為,她覺得這房子是在他們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升值的,這部分收益理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作為妻子,她當然有權利分得其中的一部分。
律師解讀
(王芳,律師,多年來從事婚姻家庭類案件的研究)
那么一方婚前出資購買的房屋,離婚時升值的部分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嗎?
對于本案,律師的觀點是,由于房產證是小毛的丈夫在結婚前辦理完畢的,所以按照物權法的規(guī)定,這套房子應屬于丈夫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增值部分不予分割。但是小毛所付的裝修費和幾年來還的房貸,應適當予以返還。
律師告訴我們,按照物權法的規(guī)定,如果產權證是在結婚登記后才辦理完畢的,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進行分割。
但是第二種情況我特別要提醒大家一下,就是目前這種房產權利的歸屬,它還是有爭議的。也有的專家學者提出來,說這個純粹以產權證的登記時間為限,來判斷這個房產權利歸屬,有點不公平。所以他們也會考慮比如說結婚前的付的這個首付占整個房款比例有多少?兩口子在這個結婚前的還貸和結婚前的出資,哪頭更大哪頭更小?他也要有一個分析和判斷。總之呢,最后他考慮的是一個什么呢?基于一個公平的理念,來看看這個房產的歸屬。
心理咨詢師解讀
(畢金儀,國家級心理咨詢師,長期從事戀愛婚姻心理研究工作)
畢老師從心理角度分析認為,夫妻離婚時,在財產上分爭,表面上看起來是在維護自己的權益,其實反應出當事人心理在面對失敗的婚姻和愛情時,表現出的一種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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