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在住房持有環(huán)節(jié)征稅,以打壓房價的消息,近來說法非常多。最近的報道稱,國家稅務總局新聞發(fā)言人表示,尚未聽到征收物業(yè)稅的相關消息。但也有報道說,物業(yè)稅無法征收,將改征房產稅。從商用物業(yè)擴大至住宅物業(yè)的房產稅最快有望在“五一”后出臺,而根據(jù)初步征收方案,房產稅將從包括自住在內的第三套房開征,于是有專家說,征收物業(yè)稅要走立法程序,而新的房產稅則只需要對原有的房產稅暫行條例進行修改就行。(《羊城晚報》4月26日)
因為物業(yè)稅的征收需要立法,立法程序尚未啟動,近期難以開征,于是,規(guī)避立法障礙,通過自行修改《房產稅暫行條例》,將居民個人住房納入征稅范圍,使物業(yè)稅“借殼”開征,是完全有可能的。
按照《房產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86]財稅地字第008號)文件規(guī)定,房產原值就是房屋的原價。這種規(guī)定簡化了對于房屋現(xiàn)價的評估難題,只要有購房時的原始發(fā)票或合同,就可以簡單地計算出納稅額;也不考慮土地出讓金與征稅的關系,回避了物業(yè)稅中存在的最大爭議。
其實,簡單易行并不能保證公平公正。
首先,按照一些權威人士的解釋,房產稅將從第三套開始征收。問題是,目前住房信息系統(tǒng)并不健全,稅收漏洞巨大,利用權力和關系將第二套住房以外住房的所有權隱匿轉移的一定非常之多。中國歷史上對土地課稅的時候,大量官僚地主以“飛灑”、“詭寄”、“花分”、“挪移”等手段將土地所有權分散隱匿的以逃避納稅,朝廷制定嚴刑峻法也無法解決此頑癥。那些逃稅做法成為加劇負擔不公和貧富分化因而造成社會動蕩的重要原因。在今天,房產信息并不透明,權力階層長袖善舞,監(jiān)督制約機制并不健全,官員財產公布制度并未建立,這種現(xiàn)實下,如果實行房產稅,稅負必然會落在無權無勢的房屋所有者身上,而真正擁有多套住房的權力階層可能會輕易地逃避納稅。
其次,按照原值也就是購買時的價格征稅,顯而易見的情況是,以權力關系購買的低價房,不但享受了低價的好處,而且還要繼續(xù)享受低稅的好處。各地包括中央部委公務員通過權力低價買房,而且擁有不止一套這樣的低價房的報道近日不斷被披露出來。即使他們的低價房不會“詭寄”他人名下,成為納稅對象,也完全可以按低價的原值為計稅依據(jù)。這種情況下,同樣造成稅負的嚴重不公。
第三,事實上,對于那些擁有多套住房,用于出租的人來說,房產稅減少了租房的收益,他們一定會將此損失轉嫁到租住者的頭上。如今租房市場雖然存在競爭,但基本上是賣方市場,供不應求是租房市場的基本態(tài)勢,因此,房主很容易通過提高房價的方式轉嫁房產稅。這樣形成的局面是,擁有住房的人不一定都要交納房產稅(自住免稅和逃稅),但是,租住房屋的卻無可逃避地要納稅。
其實,對于物業(yè)稅,反對者最為擔憂的就在于它可能并不去調整和規(guī)范造成房價畸高的大量房產稅費,成為一種純粹的加征。就是呼吁出臺物業(yè)稅的人,也認為應該以規(guī)范、合并、調整目前房產各項稅費為前提。但是,如果物業(yè)稅借“房產稅”之殼出臺,則它完全變成一種增加政府收入的加征,對于房地產的稅費亂象的調整歸并并無任何意義,徒然增加人民的負擔,扭曲社會收入分配關系。(梁發(fā)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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