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杭州9月16日電 (記者 袁爽 通訊員 郁菊紅) 浙江海鹽的6歲的小女孩瑄瑄在幼兒園里被同學小娜不小心用鉛筆戳傷了左眼,造成了十級傷殘,u瑄將幼兒園告到法院,而幼兒園則申請追加小娜為被告。近日,海鹽法院審結此案,判決幼兒園負全部賠償責任,賠償小女孩41582.77元。
圖畫課上鉛筆戳傷眼睛
2007 1月3日上午,幼兒園正上圖畫課,小朋友們一個個興奮拿著筆涂鴉。突然,一支鉛筆戳進了瑄瑄的左眼。事情發(fā)生后,幼兒園把瑄瑄送去醫(yī)院治療。當天下午,瑄瑄的父親接女兒時,發(fā)現(xiàn)女兒的眼睛紅腫。
回到家里,小萱的疼痛并沒有好轉,父母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第二天,瑄瑄被轉送到了上海治療,診斷為左眼角鞏膜穿通傷,外傷性白內障,造成了十級傷殘。
調解不成狀告幼兒園索賠
今年年初,小萱的父母曾找到幼兒園,商量解決方案調解事端。但幼兒園方面拒絕了小瑄父母提出的調解條件。無奈,瑄瑄在父親代理下向法院起訴幼兒園,認為幼兒園未盡到監(jiān)管義務,導致瑄瑄受傷,理應負賠償責任。
案件受理后,幼兒園申請追加小娜為被告,認為,造成瑄瑄傷害的直接當事人是小娜,不把她列為被告是違背事實與法律的。
小娜被追加為被告后,其父親馬先生向法院提交了答辯意見,認為,當時是因為瑄瑄撲過去看小娜畫畫才不小心戳到了眼睛。小娜入托后,他的監(jiān)護責任全部轉移給了幼兒園,因此幼兒園應該承擔全部責任。
此外,馬先生還提出,他已經與小娜的母親離婚,小娜跟隨母親生活,由其母親承擔監(jiān)護責任。自己不應當在此糾紛案中承擔責任。
法院判決幼兒園應全賠
海鹽法院認為,小瑄在幼兒園入托上學,雙方形成教育關系。在小瑄上學期間,幼兒園對陸文瑄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
本案事故從侵權類型上區(qū)分屬于學生傷害事故侵權糾紛。參照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承擔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而學校過錯的一般表現(xiàn)形式為疏于管理、保護和教育的行為。
本案事故發(fā)生時,小瑄與小娜年僅五歲,屬于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幼兒園組織使用的鉛筆等尖銳物品所帶來的危險性,完全不能認識到,這就需要監(jiān)管人員對其行為進行嚴格地看管和指導,而幼兒園的一個教師要照看全班學生,照顧的力度顯然不夠,故導致馬迪娜的鉛筆刺傷小瑄眼睛的事故發(fā)生。
對此,幼兒園在管理上存在重大的過失行為,應對小瑄受傷造成的損失負全部賠償責任。被告小娜無民事行為能力,不負民事責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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